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城管执法文书材料中常见错误浅谈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6-01浏览:2495下载243次收藏

    笔者作为城管执法队员,在三年来的学习工作实践中发现在城管行业执法业务文书及案卷材料中较为常见的存在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及法律问题,对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带来不利,特提出一些肤浅意见,供同仁们一起研究探讨。  

一、执法文书中的行政主体(名义)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极不统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复杂,主要有三类;1.建设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城管局(或城管执法局);3.市容管理局(或公用事业局)等。城管队伍执法权力来源主要是主管部门委托执法和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由于各地城市管理体制不统一,即使在地级市与下辖县(市)之间的城市管理体制也有数种之多,极不协调,由此产生问题。如,某城管执法大队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关于告知处罚当事人权利时,写到“当事人可在六十日内向xx县(市)人民政府及xx市(地级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但xx县(市)没有成立城管(执法)局,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是建设局,城管大队是其下属二级事业机构,是建设局委托城管大队以建设局名义执法。而xx市(地级市)有城管(执法)局,隶属地级市政府管理,是独立的政府工作部门,两者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级关系或业务管理关系,xx市(地级市)城管局根本无权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只有xx县(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xx市(地级市)城管局如果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则属超越职权,是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无效行为。那么写向xx县(市)建设局的上级管理部门xx市(地级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可否呢?合法,但该地级市已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体制,成立了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已不再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执法业务,再要其承担下级县建设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职能似乎也不现实。故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城管执法文书不能按如上方式书写,注明向xx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较为妥当。  

其二,xx县(市)城管大队是xx县(市)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是受建设局委托以建设局名义执法,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建设局承担。那么xx县(市)城管大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不能单独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及活动。具体表现在:1.不能以xx县(市)城管大队名义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暂扣单、证据登记保全通知单、违章停放车辆(强制锁扣)通知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城管执法文书材料中常见错误浅谈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