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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5-28浏览:2540下载199次收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适应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的新的重大部署。深刻解读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可以从中领悟到,这一重大决策,也为农村合作银行加强金融服务指明了方向。作为农村金融企业的农村合作银行,其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与其他任何企业相同,主要表现为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也就是应当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本文就农村合作银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措施,谈一点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丰富金融产品种类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为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主力军,更应该积极主动地把信贷资金有目的地投向“三农”,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丰富贷款产品种类,为不同类型、规模、主体的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1.推进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农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企业的典型,不仅是农业各领域发展的领头羊,代表了农业发展的方向,而且联结着农村的千家万户,因此,对于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涉粮农业龙头企业,我们要加大贷款扶持力度,贷款原则上执行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以加快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对于优质的客户,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采取信用贷款或进行各种贷款的组合。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在贷款展期、续期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2.推出经营性物业贷款。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目前正值各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村经济合作社对辖区内的物业设施建设势在必行,村经济合作社对规划留用地进行有效开发和资源利用,建造的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存在一定的未来价值收益。农村进行经营性物业建设,解决资金是关键,我们可推出经营性物业贷款支持。作为一项较新颖的贷款产品,对借款人的自身实力、资信情况,以及所开发项目的未来收益预期都有较高的要求,这就对信贷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带来较大的考验,我们必须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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