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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5-28浏览:2034下载212次收藏
      自2006年以来,银监会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开展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在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多方努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展较好,风险可控,试点地区农村资金实现了部分回流,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得到了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得到了积极改善。据有关资料,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机构类型看,村镇银行100家,小额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1家;从地域分布看,中西部地区84家,东部地区34家;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机构实收资本47.33亿元,存款余额131亿元,贷款余额98亿元,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82亿元。多数机构已实现盈利,其中2009年累计盈利4074万元。 由于国家资金扶持及政策安排,以及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国有银行逐步收缩在县域和农村的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也就是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包括农村商业银行等,下同),凭借其网点优势有了垄断农村金融的机会。但是,此次的农村金融改革,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为改革预设了路径和目标,根据规则,中央银行专项票据要根据信用社增资扩股、不良贷款比率和管理机制情况而予以兑付。为了拿到央行票据,不少地方政府和农信社把增资扩股看作是关乎农信社生死存亡的大事来做,增资扩股速度之快令人瞠目,但其中许多是地方政府强制的结果,不得不令人怀疑所募股权的内在持股动因及其对于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可能性。现实反映,有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是如何让陷于困境的农村金融组织建立起有效的运作机制或模式,而是通过种种地方政府行政的方式来满足央行提出的标准,以便获得注资。      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所触及的组织形式等表层体制变化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深层次的体制抉择与机制转换问题是否被真正触动值得引起深思。一是农村信用社的定位问题。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及其“三农”服务方向的矛盾,前者是改革的商业性目标,后者是改革的政策性目标,两者的捏合使农村信用社经营与管理思维无所适从,是寻求商业规模化还是社区服务化,是股份合作还是股份制、合作制等等。因此,如何在保持盈利性和服务“三农”两者之间权衡是一个难题。二是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问题。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级政府,大多数省(区)成立了省联社,在全省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和信用社风险与头寸平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体制要求与现实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但省联社一旦成立,必然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可能会把主要精力放在集中权力、控制业务、机构升格、人员升级上,在本来就负担过重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压力上追加成本。另一方面,目前在各地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的“三会”制度,只是在形式上设立了民控和民管的治理结构,在制度安排上却仍然按照官办的运行机制运作,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分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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