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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的影响与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5-28浏览:2929下载181次收藏
    民间融资俗称非官方金融,它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融资行为和活动。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为目的,并支付约定利息,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农村中的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而言,具有有利有弊的两面性,一方面它弥补了农村金融机构融资的不足,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挤占了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空间。农村合作银行作为从事农村金融的机构,对此应有正确的认识,既要合理的引导,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抑制,使之扬利抑弊,发挥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同时促进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发展。      一、民间融资的背景与合规性     1.近阶段社会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允许农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1985年又明确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融资”。在此背景下,民间资金相互融通的活动应运而生,各种融资形式也不断涌现,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独立于银行体系之外,又不断对银行体系带来冲击的民间金融市场。     2.民间融资合规性。一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的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由之而得出不受法律保护的属高利贷性质,其余不到“红线”的也为中利或低利部分,这样就决定了民间融资的长久性。      二、民间融资存在形式         1.个人、企业间融资。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货币方式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货币借贷活动,也是民间金融活动最主要的融资形式。无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都广泛存在,只是不同地区融资金额的大小、用途有所不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所融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借贷融资则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婚嫁等生活方面的开支。前者利率较高、后者利率较低。     2.中介人融资。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滋生的专门经营资金融通的个体经营者,有自己的资金,又对周围资金需求户情况比较了解,因此,这类“专业户”在实际运作中建立了自己的融资渠道,这实际已成一种不挂牌的“小钱庄”。也有的中介人利用银行的关系,短时间内为企业或个人解决贷款周转,以达到高利回报。     3.融资中介。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暂时的间歇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融资业务而获取收益。     4.企业集资。曾盛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基本满足了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崛起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集资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职工。所集资金除了用于解决企业购置设备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外,部分也流入了民间融资。但这类集资如没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就会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     5.民间票据市场。属非银行间的票据流通,又称地下票据市场,目前较有发展。民间票据市场是一种无形的市场,市场主体一般为个体私营企业,交易方式为私下协商,买卖双方根据掌握的市场供求信息,需要交易时联系接洽。其特点是私下交易不需银行诸多的审查环节,不需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等,只须票据真实就能当场成交,操作简单而且快速,并有巨大的利润空间。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弊     1.解决民间融资难问题。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或认识的人之间,其本人合法收入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他人,目的是帮助受资人暂时摆脱生活困境或者满足临时性的资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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