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行在现阶段农村普法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在全体公民中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大社会系统工程。
这项由政府发动并主导,全民参与的全民普法相继开展了有二十多个年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普法工作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的事件还多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有些问题尤其突出。
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规则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国家处于主导的地位。而我们发现,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对待法律的态度有一种本能性的抵触。这一方面是因为普法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侧重法律条文的灌输,忽视法律素质的养成,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现实中很多普法活动的举办形式,或是把一些法规、法条印制成册发给社会公众,或挂几张宣传海报,或是开个会由领导在台上一再强调要求民众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大讲特讲空洞的话,而不涉及真正的法律,形式相当的呆板,其结果往往是宣传单丢得满地是,听讲话的要么忙自己的事,要么打瞌睡,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反增反感情绪。另一方面,是因为乡村社会非正式的制度。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秩序和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社会沉积,这些内容大部分游离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有些甚至与法律有着抵触。但我们应该看到,它们之所以能长期存在,绝不可能仅仅是人们盲目崇拜传统的产物,而没有什么实际的社会功能。这些内容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起着替代法的作用。
基于这种现状,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之初,党和政府在深入宣传教育的同时,提出普法工作要让人民群众乐于接受,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如何形成一种氛围,这就需要真正做到全民动员。在传统观念中,普法是政府行为,普法工作依靠的是公检法等基层法制工作者,正是这种误区造成了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无法深入到人民群众。现在,党和政府注意到了其他基层组织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将普法工作开展到了社区、企业,扩大普法层面。
我行作为萧山本地的
浅析我行在现阶段农村普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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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5-28 13:56:43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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