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论文
充分认识《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学习贯彻好《廉政准则》,意义重大,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定要充分认识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为实现射洪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体系沿革和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可总结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成效比较明显,第二句话是形势依然严峻。
成效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一是反腐力度加大。在查办大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干部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有进展。据中纪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1-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十六大以来高官落马几十名,09年仅省部级干部就有17名,王怀忠、郑莜萸被判死刑,陈良宇被开除党籍获刑18年。07-09年泰州市查处县处级干部17名。二是预防腐败力度加大。07-09年共查案828件。三是人民群众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的。在全国15个省的民意调查显示,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满意度达到64.4%,比2002年提高了16.2个百分点,群众对反腐败工作成效的认可度达87.4%,比2002年提高13.9个百分点,群众认为腐败现象的遏制度为79.5%,比2002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形势依然严峻具体体现在:一是违纪案件影响恶劣。各级“一把手”问题比较突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搞贷款、批地皮、拉工程项目谋取私利,低价买房或不过户提供房子、车子,道德败坏,作风堕落。二是干部作风不正。违反科学发展观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作风霸道,独断专行,铺张浪费,败坏党风。三是损害群众利益。在看病贵、上学难、征地损农、法院系统安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同时,在反腐败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在国际上,尽管和平、合作、发展是主导,但敌对分化、西化分子利用国内腐败问题大做文章,夸大其词,蛊惑人心,动摇干部群众对党领导反腐斗争的信心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党领导的信心。在国内,由于体制、机制的变化,加上社会文化、观念、习俗的发展,都对反腐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当今腐败问题也出现了新动向和新特点。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涛声依旧”,占经济类案件总数的30%以上,而且产业链长。二是企业改制渐曝“陈年旧帐”。 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过程中,钻改革空子,将企业分解后,剥离企业优良资产,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有,大肆侵吞国有集体资产。三是基层腐败“愈演愈烈”。2009年,我市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有304件,占案件总量的42%,其中大多数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案件。四是曲线敛财“花样翻新”。有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情妇收取钱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有的通过同事、朋友等第三者牵线搭桥收受钱物;有的由亲属、亲友等参与经营生意、入股等获利,间接获取财物;有的安排打麻将、玩扑克时故意输给受贿人;有的以低价购买、借用、不过户等方式收受住房、小汽车;有的以共同投资买彩票、股票为名,收受钱物等。五是贪财好色“如影随形”。腐败和道德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腐败问题的发生往往伴随道德问题的出现,色促官贪,贪财养色。
尽管一些部门一些行业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群众基础。但应该来说,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主体是好的。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毕竟占少数,尽管出现了王怀忠、郑晓萸、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但却涌现出郑培民、任长霞、王瑛、张云泉、陈燕萍、王瑛等一大批先锋楷模,值得我们去崇敬,去学习。
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特别是米凤君、陈少勇、黄松有、王华元、郑少东、许宗衡、李堂堂、黄瑶等一批高级官员的相继落马,让人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感受到我们党整肃队伍、纯洁自身肌体的信心和力量。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表明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一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二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三是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四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正因为如此,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颁布)基础之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了《廉政准则》,成就了又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二)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现在的这个准则和先前(试行)准则两个版本比较,有以下几个变化和发展。
首先,条目增加,内容有新意。试行版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列有“6个条目”、“30个不准”,转正版则为“8个条目”、“52个不准”,比以前有较大的增加。其中转正版的“8个条目”中的“第七条”、“第八条”为新增内容,分别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仅在这两个条目中就设立了“11个不准”。同时在前“6个条目”中,试行版是“30个不准”,而转正版则为“41个不准”,增加了“11个不准”。
这些“条目”、“不准”的增加,不是简单的数量增多,而是依据情况变化有着实质性的内容。比如转正版新增加的“第七条”、“第八条”,就是依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增加的。“第七条”的内容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里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市场经济是近10多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个领域的反违规、反腐败的经验逐步得以积累。转正版及时总结了这些实践经验,形成“5个不准”列入准则,现实针对性很强。再如“第八条”的内容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是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而设立的,这一条在试行版是没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在这一条目中明确了“6个不准”,对于进一步促进这个领域的反腐倡廉很有意义。
其次,转正版的形成与颁布,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韩非子云:“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断有新动态新问题新情况出现。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进行惩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那随着斗争的深入,我们的法规也理所当然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惟此,才能不断遏制违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更大的成果与成效。这次《廉政准则》转正版的颁布,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精神充分体现的结果。
第三,行为规范更加明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头脑里要时刻“有根弦儿”,要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样才能从好政、服好务。《廉政准则》从试行版到转正版,从“30个不准”到“52个不准”,在“不可为”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硬杠杠,这对于严格规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强制性的促进作用。当然,这些只是制度性的他律,要真正做到反腐倡廉,还需与思想道德的自律有机相结合才能奏效。但有无这个他律、这个他律是否完备,是大不一样的。大家都知道,在人民警察队伍里,自从有了“五条禁令”后,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大为提高
法院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论文
本文2010-05-12 08:48:1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65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