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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制度 保护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10-04-27浏览:2743下载173次收藏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 包头 014010)
摘 要:文章对现行土地权利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指 出: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利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用地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权利法律;合法权益;土地权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9)03—0009—02

进入21世纪,虽然已历经了20多年的改革,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实际 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权利制度,保障广大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最有效地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 目前值得研究的课题。
1 对现行土地权利法律制度的分析

法律是以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制度,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当 前我国的土地法律也不例外。土地权利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从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展现方式来看,包括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两种类型。

土地权利就性质而言属于民事财产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法律制度是以等级制度、人 身依附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在这种制度下民事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和保障,土地权利也是如 此:资产阶级革命上升时期,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它提倡人身平等、自由和财产神 圣不可侵犯。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同时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 的意义。作为财产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基石[1],它为资 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民法通则》在建国后首次较正式地规定了土地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如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权,还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较 原有法律是一个突破和进步,但仍不能摆脱以规定土地权利主体义务为主,权利为次的基本 结构,仍是一部国家权利(权力)本位的法。
在《民法通则》后出台的《土地管理法》虽然专门设立了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章节并 经多次修改,仍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要立法侧重点。①它所设定的土地民事权利不是一个 完整的体系,它不是从正面,而是从侧面描述了土地权利[2]。从民法角度讲,权 利有没有转让这项内容,应该从正面规定。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主体实际上 受到了不同的对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权能要远远大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农村土地使用 权权能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权能又不同。在土地权利制度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城乡社会、经 济的“二元结构”,反映了城乡差别和权利主体实际地位的不平等现象。

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颁布实施了一些涉及土地权利制度的单行法律,具体有《公司法 》、《担保法》、《房地产法》等。

《公司法》中涉及土地权利制度的主要是第二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 律、行政法的规定办理。这是法律承认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民事财产权利的具体表现,它规 定允许股东将土地使用权量化为财产作价入股,首次在法律规定中体现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 价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是继《土地管理法》之后又一部土地法律制度的专门法,但是除 其第一条、第五条提到了作为权利主体的房地产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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