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确保把本地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情况摸清、摸透;逐级签订整治责任书,确保警示单位集中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切实改变治安混乱面貌。
二、承诺制度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签署承诺书,在集中排查过程中,不隐瞒、不留情,实事求是上报排查情况。
三、评估制度
市通过暗访、核实等途径,对各地排查情况予以评估,并将评估分值纳入整体考核,对评估分值明显偏低的,责令该地重新进行集中排查活动。
四、调度制度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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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31 10:04:5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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