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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3-15浏览:2080下载200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在村庄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用房的用地。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多户联建(鼓励30户以上为一个居民点)、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村庄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指导、督促、协调各区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各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对居住户数超过30户的集中居住点的规划方案和审批情况,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与用地协调工作。

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的制定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村庄都必须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对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进行合理布局,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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