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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03-15浏览:2575下载125次收藏

**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大内需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和跟踪审计行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建设项目;
(二)政府统一借贷或担保资金建设项目;
(三)由政府或社团组织管理的国内外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投资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政府要求跟踪审计的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一)财政、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二)项目建设和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采购、供应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可用审计建议单或重大问题审计建议函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 跟踪审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或建设项目成本。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跟踪审计结束后,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工程开工前的建设程序的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等进行的审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证等是否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三)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与计划审批部门核准意见相符,审批部门核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
(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真实、合规和准确性,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含工程价款承包方式、调整因数、方法、程序和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等)的合法、合规和周密性;
(五)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违约、索赔、现场签证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工程价款调整与结算原则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计价配套文件等相符;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行业现行标准以内;
(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以及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等问题;
(七)各参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且压证施工;
(八)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九)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十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
此阶段中对项目各审批文件、招投标、征地拆迁等能够完成的审计工作,应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项目建设管理(含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过程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如设计变更、工程技术经济签证、交工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重点审查设计变更、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签证是否及时、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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