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新规对水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专访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
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六部委修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于8月8日颁布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月8日起施行。法律专家认为,新规定对于水务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
8月18日,中国水网电话采访了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请他谈谈新规定对水行业企业的具体影响。
新规定规范企业境外上市 对优秀水务企业有利
孙延生律师介绍,天银律师事务所曾作为国内一家知名水务企业境内上市的顾问,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目前,正在为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准备,一切进展顺利,预计2个月后该水务企业即可在新加坡上市。谈到新规对水务企业上市的影响,孙律师以该企业为例进行了介绍。他说,该企业去年即开始启动境外上市程序,之前的行为不受新规定影响,但是之后的行为就要受约束,并且对以后准备境外上市的企业会有影响。总体来讲,新规定对于水务企业境外上市是利大于弊。好的一方面是,企业境外上市现在有章可循了,对于优秀企业来说是好事情;对于投机企业和机构来说,加强了对它们的制约,因为它们通常以上市为幌子,做其他事情。但是,新规中有许多事项都需要商务部和证券监管机构等政府部门的审批,这就增加了企业境外上市的时间成本和审批成本。
新规定的第四章对“特殊目的公司”(俗称红筹上市模式)做出了“特殊规定”。规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设立时必须到商务部申办核准手续,而且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之后才能办理外汇登记。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时也要经商务部批准,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此外,一旦特殊目的公司完成了境外上市,则境内公司必须在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上市情况,并向外汇管理局报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
孙律师说,红筹上市,一般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之前,红筹上市
外资并购新规对水企业境外上市的影响——专访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
本文2010-03-12 22:55:44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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