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涛:审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对于城市供水而言,其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更与水资源的制约紧密关联,同时其自然垄断特性限制了竞争机制的引入。因此,水价的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
价格监管是水业市场监管体系中经济监管的核心内容。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办法》确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加上8-10%利润的构成原则。1998年以来,中国城市水价的平均年增长率为16.5%,总增长率达到了363%。这种增长之中大部分是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但是自来水的平均增幅也接近7%。水价的迅速提高,也使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迅速膨胀,公众对此反映强烈。统计数据表明,现行水价仍然低于成本回收的水平;这里有成本失控的因素,也有价格不到位的原因。
基于以上背景,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动机就是由价格部门利用监管权利对成本进行科学的约束。这一目的能够通过此办法达到吗?这种约束方式对城市供水的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呢?中国水网就此专访了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
傅涛博士认为,该办法是在大量成本研究基础上的工作,对完善原有的成本管理体系有较大的进步。《办法》也承袭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关于供水价格中成本加收益的定价体系,对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细化,其约束成本的立意很好,但是采用的方法和思路的层次过低。傅涛从专业角度剖析了这个《办法》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办法》离开服务和质量,片面强调成本,存在系统风险
日益严重的水污染使城市供水的原水水质逐年恶化,水质安全受大极大挑战。社会系统的负载过大又使包括城市供水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越来越脆弱。
在傅涛看来,城市供水服务在不同的原水、不同的水质要求、不同的服务水平、不同的可靠度之下有巨大的成本差异。抛开服务效果和服务水平的单边成本控制,如果过于严格,必然造成服务水平的下降。不利于企业增进服务,提高安全保障。
因此,成本监管不能独立于服务监管之外,需要建立横向绩效比较的经济监管系统,对成本、服务、水质进行系统监管。价格监管是政府用以约束企业行为最为有效的手段,必须与其它监管相互协同。单纯由物价部门来制定和执行的这个办法,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监管的协作,一方面影响执行,另一方面,会使其他监管内容缺少价格这一强有力的约束。总之,《办法》对成本的片面强调对保障供水安全、提高服务是不利的。
《办法》的实施存在体制障碍
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就《办法》征求意见时提出,希望有关建议能解决三个问题,(一)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合理的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二)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三)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可以说,这也是办法制定者自己都觉得困惑的地方。傅涛博士认为,根据《办法》现有的制定思路,这三个问题注定难以解决。
事实上,不同的体制下这些问题难以有整齐划一的答案。城市供水是一
傅涛:审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本文2010-03-12 22:54:4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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