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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为何难保护(苏杨)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392下载164次收藏
 

今年是我国保护区事业的五十大寿。五十知天命,但作为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体和保护生态安全的主力军,保护区的天命似乎与生俱来——自然保护区自然只能做保护事。不过,现实中也的确出现了诸多保护区不保护之事——这一是指其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指其自身难保并因此存心不保。

最大的难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用政策术语表达叫做“事权不足”,具体又表现为机构隶属约束、土地权属约束和机构能力约束三方面。首先,我国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在特定区域行使特定权力、承担公益事务的事业单位。这样的单位当然要听命于地方政府,必须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下统一行动,必须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其实施保护行为时也只能“必须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相协调”了。

目前,全国资源良好的自然保护区多集中于财力不够但各种生存压力(或者说破坏保护区动力)“富足”的落后地区。近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旅游消费升温和特色经济产业(各种山珍加工业、木材加工业及矿业、养殖业等)开发升温,资源丰富、地域广阔的保护区自然就成了许多人等着要吃蛋甚至要喝汤的母鸡。许多保护区面临的当地政府和群众施加的“开发”压力空前巨大,无论是地方领导还是百姓,都盯住了保护区的资源。轻者认为保护区山清水秀,应大搞旅游,重者已经直接动用了“机械化部队”,给保护区“开肠破肚”,造成生境破碎,严重危及生态安全;其次,由于我国保护区建设中采取的“先划后建”方式,许多保护区管理机构只有部分甚至根本没有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湿地保护区尤为明显)。且按现行法规,即便在核心区,保护区管理部门也不一定有土地权或林权(有关法规在这方面没有强制规定,许多后建立的保护区因而解决不了权属问题。目前,我国超过80%的保护区存在土地权属问题)。这样,保护区内不同的资源,都有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按照其部门管理法规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无权对其干涉。例如林业部门主管的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管辖权属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如果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滥批采矿权,造成保护区生态系统劣化,保护区管理机构难以控制这种行为;第三,保护区管理机构自身因为管理设施、人员的问题而保护能力薄弱。例如西部超过50%的保护区的管理却只能维持在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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