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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强化法治(孙佑海)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053下载280次收藏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是,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不降反升的情况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能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所谓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立法空白,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

二是,环境资源立法质量亟需提高。现行的若干法律法规,提倡性的规定多,约束性的规定少;原则性的要求多,可操作性的规定少;行政命令控制性的规定多,经济激励性的规定少;对政府部门设定的权力多,制约性的规定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多,权利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政府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借立法来谋取、巩固部门利益的现象。如通过“职权法定”使部门利益法定化,使一些法律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有时几个部门之间的利益经“讨价还价”取得了一致,但却给基层和群众办事加大了过高的成本,使法律规定变得不可行。此外,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三是,配套法规的制定跟不上需要,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已经公布的26部环境资源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的条款共计140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加起来仅有百部,平均完成率不足70%。另外一个突出问题是:很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是在法律实施很长时间以后才出台,而不是与法律同步实施,这显然也不利于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法律的修改不及时。科学发展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决策为环境资源立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局限不能适应这个需要,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及时修改。

五是,在法的实施方面,还大量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不力等现象,使立法的目标难以实现。

为了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切实加强和改善环境与资源法治建设。当前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结合”:

1、将约束政府行为和约束企业、公众的行为相结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或者恶化具有重大影响。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及其部门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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