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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治的转型(王灿发)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600下载132次收藏
 

在我国环境政策与观念发生历史性转变的情况下,环境法治也已经在体现这些理念。

首先,立法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与预防。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目前还在起草《循环经济法》。这部法律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削减,包括削减污染物的排放、削减资源的浪费。

立法转变的另一个表现是,开始注重公众参与。比如在环境立法中,专门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通过公众参与,可以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行政许可法》当中也规定了听证会的内容。如果一个许可涉及第三方的利益,那么必须通知当事人,如果不通知,许可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这些都反映了对公众参与的重视。另外,去年2月份,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一个《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环境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有公众意见。且可以通过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公众来参与。现在国家环保总局又在委托研究机构起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这个办法要把公众参与纳入整个环境保护领域。该办法将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公众意见表达的途径与方式、如何监督行政机关采纳正确合理的公众意见等等一系列措施。

环境法治转型的第三个表现是,环境法由重行政轻民事向民事与行政并重转变。过去,往往由政府部门来主导立法起草,政府部门又往往只规定它们的权力,它们怎么管,企业怎么服从,而不规定侵害了老百姓利益后,环境污染造成别人损害以后,老百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现在这种情况开始转变。2004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特别增加了四个条款,均是关于民事的。比如,规定了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在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实行被告举证制、鼓励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环境监测并如实提供监测报告。这都是有利于老百姓打官司的,有利于公众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另外,现在正在建议起草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也是一个环境民事的立法。

环境法治转型的第四个表现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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