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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环境保护的根基(曹明德)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263下载149次收藏
 

1999年1月1日零时,无锡市曾发起了声势浩大的“零点行动”,宣布太湖流域千家重点排污单位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但这种行政主导型的“零点行动”并不能根治太湖水污染问题。环境保护不能依赖运动式的政府行动,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落实,这是环境保护的根基。

一、公众参与是生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众参与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环境资源保护的决策进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生态运动的推动下,公众参与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立下来。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在立法上确认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具体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上。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及其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也都强调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在公众参与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奥尔胡斯公约》。1998年在丹麦的奥尔胡斯市,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组织拟定的、经欧盟签署的《关于在环境事务中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并获得公正的协定》(简称《奥尔胡斯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公众参与也是《21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基础。该议程还指出环境影响评价(eia)是确保公众参与的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公众参与方面应注重发挥非政府组织(ngos)的作用。公众参与的三个支柱,包括:1、环境信息公开,即每个公民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环境信息拥有适当的获得利用权。2、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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