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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界水污染防治网须实行五个重要转变(谢云挺)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124下载176次收藏
 

目前,国家已把加强水污染防治放在切实解决六大突出的环境问题之首,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如何构建有效的跨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多年从事环保宏观政策研究的浙江省嘉兴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虞锡君教授接受记者采访认为,必须推进防治机制的五个重要转变。

管理体制:应转变为“科层”与“网络”结构有效结合

跨行政区包括跨省、跨市(地级市)和跨县三个层面,目前最难解决的跨界污染是跨省界之间的污染问题。虞锡君教授说,水的无地界性要求流域内各行政区政府必须联合起来,把全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空间来考虑合作治水,才能使生命之河永续长存。我国目前的环保管理体制是典型的“科层结构”,其基本特征是按政府层级构成垂直领导,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这种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现今以流域为整体综合治理的水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以太湖流域为例,相关行政区域有上海、杭州、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嘉兴、湖州八个市,分属于沪、苏、浙三个省市,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流域管理机构。现隶属于水利部的太湖管理局,只能实行单项管理,无法承担跨部门、跨区域流域性问题的综合协调与管理任务。目前单纯的科层治水结构导致“市自为战,县自为战”的水污染防治格局,大大降低了防治效率。

改革和突破的方向,可以流域为单位,设立由相关行政区政府领导成员组成、上级环保部门参与的专门委员会,作为流域水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权威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操作。上级环保部门参与有利于贯彻上级政府的环保政策,有利于协调各地关系。地方政府拥有区域内人、财、物资源的相应配置权。这种以流域内地方政府联盟为主体的新管理体制,既保留和发挥了“科层结构”的积极作用,又加强了流域内相关行政区“网络”的横向交流和合作,应该成为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创新的目标模式。

责任主体:应转变为企业与地方政府两个主体

现行的水污染防治制度,责任主体仅锁定在工商企业,只重视对污染企业的管制和监督,而缺乏对行政区域及其地方政府相应的科学考量和奖惩机制。

近年来跨界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上的缺位是水污染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

改革的方向,应把工商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作为水污染防治的两个责任主体。企业对自身的污染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地方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状况负责,造成水污染超标的行政区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一旦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其治污行为就有了新的动力,当地政府与污染源的关系、邻域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水污染防治就会出现新局面。

调控机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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