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补偿问题
人类社会在反思传统文明特别是工业文明消极效应的基础上,理性地选择了全新的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而新发展观要求实现地域之间的公平,这是对传统意义上可持续发展观的重大突破。地域之间的公平性原则,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制定与区域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作为西部大开发重要基础的西部生态环境建设实践,业已提出了很多亟待理论上给予回答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问题。
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问题,即如何对那些生态环境建设直接效应的受损者与受益者之间进行公平性调控,亦即如何使受益者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从这个界定看:(1)补偿中涉及到补偿者和被补偿者两个方面,即谁向谁补偿;(2)补偿中涉及到补偿的形式,即补偿“什么”或用“什么”补偿;(3)补偿中还涉及到补偿行为或补偿过程的控制者,即谁来控制补偿行为的有效性。这里之所以在第一、二点之后又特别强调第三点,是因为在现行条件下很少出现主动的、自觉的补偿者。
研究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生态环境建设时,不仅要考虑所研究地域(内部)的人地关系,而且要考虑所研究地域(外部)的地域关系———既包括该地域与其有关联的同等级地域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相关地域关系,又包括该地域与作为其背景的高级别地域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背景地域联系。同时,还应重视人地关系问题与地域关系问题之间的转换,即冲突或问题的转嫁与协调或利益的转移。因此,某地域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就不仅是本地域的人地冲突所致,而且也是相关地域和背景地域的人地冲突所致。前者为本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后者为他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某地域生态环境建设的施行,不仅可以协调本域性的人地关系,而且有利于他域性人地关系的协调。
在本域性上,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该地域内部的人地冲突。导致这种冲突的主要方面———“人”,并不是个体的人,而是群体的人或人的集群。这种集群在工业时代则主要是某些产业或支撑这些产业的诸多企业。这些产业行为或企业行为的负效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生转移,当这种转移明显地反映在“公地”上并超出“公地”的生态环境承受能力时,就形成了这个地域的本域性生态环境问题,进而通过多种联系而对诸多产业或企业以及公众的生活产生恶劣的影响。对于既有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即生态环境建设,其本质就是该地域的人地协调。施行协调的主要方面也是“人”。这个“人”不仅包括那些导致人地冲突即生态环境问题的致害产(企)业,而且包括那些特别依赖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于生态环境建设的产(企)业,即受益产(企)业。在致害产(企)业、公地、受害产(企)业、受益产(企)业之间形成了因果反馈关
简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补偿问题
本文2010-03-12 22:49:37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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