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强化法律监督,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维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失职犯罪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给生态环境撑起了保护伞,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何要开展专项行动?环境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有哪些表现?专项行动将如何开展?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而专项行动是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形式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在今年开展针对资源、能源、环境监管领域失职渎职犯罪的专项行动?
宋寒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尤其是近几年,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
各级党委、政府都有对环境进行监管、对破坏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就必然造成或者纵容一个地区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今年“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要求检察机关坚决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
想治理一个地方的环境,既要打击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排污等行为,更要双拳出击,严厉打击背后放任、支持、纵容这些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开展专项行动,正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破坏生态和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此次专项行动把水资源、森林资源监管等6类案件作为重点,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宋寒松:检察机关将6类案件作为查办重点,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大,意义深远。
二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三是相对集中精力、人力、时间、资源,用专项工作带动其他各项工作,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不断向前发
[访谈]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
本文2010-03-12 22:49:36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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