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司法在解决水污染中该如何作为?(张俊)
近年来,我国虽然施行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但水污染事件仍呈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的趋势。为何在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后,法律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仍未得到较好实现?该如何解决大量的因水利用和水污染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跨区域的水污染纠纷该以怎样的法律途径解决?国外有哪些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天津召开的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这些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最高法为何要开此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以水资源司法保护为主题的研讨会,既是因为我国水环境加剧恶化,现行水污染纠纷处理主管不明,更是因为司法介入严重不足,司法解决水污染纠纷的功能无法有效运行。
此次会议发出一些耐人寻味的信号:
一是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以前,此类会议多由环保部门、高校、环保民间组织或机构主办。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就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这一问题组织专门大型会议,发出了一个强烈信号,即司法要强有力地介入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二是出席人员层面广、规格高。列席会议的除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中国海事局的部分官员以外,还有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武汉大学、北京大学的官员、专家和律师。更令人瞩目的是法院系统的强大阵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14个省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40余位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长。
三是会议主题明确、直切现实。此次会议围绕完善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等几个焦点问题展开,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亟待推动这几方面司法实践的信息。
能否在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
近年来,强化国家司法机关提升审理环境纠纷案的能力以及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各地方人民法院也纷纷开始了设立环保法庭的司法实践:2004年,河北省晋州市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今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
万鄂湘认为,这些环保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
“在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对跨界的水污染案件进行管辖应该是可行的。”北京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的汪劲与严厚福认为,这些环保法庭
《中国环境报》:司法在解决水污染中该如何作为?(张俊)
本文2010-03-12 22:49:35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4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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