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与农村水电(李其道)
作者的话:这是《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前,写的一份建议草稿。现在觉得对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方略和坚定不移地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仍有一点参考意义。
一、有关农村水电发展问题
(一)农村水电含义
农村水电从自然属性上讲,当前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是可再生清洁能源;从社会属性上讲,是指主要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电力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微型小水电等。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只发不供小水电和发供一体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后者类似于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发展。中央连续三年下发三个中央文件(中发[2002]2号、[2003]3号、[2004]1号),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有效维护和运营。”温家宝同志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要加快小流域治理、农村水电等公共设施建设,与改善农村能源结构结合起来,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农村水电既属电又属水,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服务“三农”,关系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总量、分布和特点
我国农村水电资源十分丰富,据最近资源复核初步统计,可开发量约为1.3亿千瓦,居世界第一。目前仅开发24%,开发潜力巨大。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广泛,全国占总县数2/3以上的1600多个县(市)都有农村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中部和沿海地区。西部地区、贫困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占70%以上。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与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农业、林业、渔业、养殖业、畜牧业、矿业等区位分布基本-致,有着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以及三者相统一的综合优势。
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总量大,占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39%,在电力结构调整中具有重要地位,符合分布式供电战略发展方向要求。
农村水电技术成熟,分散开发、就地成网、就近供电、并网运行,规模适中、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成本低、安全可靠,有利于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合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开发。
农村水电没有大量水体集中和移民、淹没,不排放温室气体和有害气体。是清洁可再生能源。
(三)建设成就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农村都没有电。国家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农村主要靠结合江河治理,兴修水利,开发农村水电,解决照明和生活生产用电问题。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大部分的县都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50多年来,通过开发农村水电,全国累计解决了5亿多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中国有1600多个县开发了农村水电,共建成4.8万余座小水电站,绝大部分并网运行并与国家电网联结。预计2003年,全国新增农村水电装机230万千瓦,总装机达到3110万千瓦,发电量1100亿千瓦时,均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和年发电量的40%左右。共建成800余个县电网和40多个跨县地区性电网,拥有高低压线路120余万公里,目前全国1/2地域、1/3县、1/4人口主要靠农村水电供电。
水利部按照国务院部署,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间,连续组织了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700万千瓦,新增高低压线路60万公里,建成了653个初级电气化县。涉及人口2.52亿,面积274万平方公里,82%以上位于中西部地区,250个县是少数民族县,100多个县位于祖国边陲。通过15年初级电气化建设,小水电已成为山区水利发展的龙头,治水办电结合,使数千条中小河流得到初步治理,形成了上千亿库容,在防洪、灌溉、供水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约有2000万户居民不同程度地用小水电代燃料,减少了森林砍伐,每年节约木材5000多万立方米;累计有2000多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推动了城镇化进程。653个初级电气化县基本上都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用电量“5年翻一番”、“10年翻两番”,经济结构显著改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县综合平均的森林覆盖率15年增长了9.88个百分点,比全国高出5.4个百分点。
现正组织实施“十五”期间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这400个县,80%分布在中西部地区,85%属于老少边穷地区,涉及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近2亿人口,200万平方公里。到2003年已有6个县建成达标验收,有效地推动了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与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发[2003]3号、国发[2003]16号和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水利部牵头组织实施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已于2003年底正式启动。实施这项工程直接惠及农村千家万户,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长期稳定解决25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的重点“四区”(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2830万户、1.04亿农村居民的烧柴问题,每年减少薪柴消耗1.49亿立方米,保护森林3.4亿亩,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亿吨、二氧化硫92万吨,有效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使农村居民用电做饭、取暖、照明、加工和看电视、学文化,免受烟熏火燎之苦,从繁重的砍柴负担和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可以提供先进的动力,优化发展一、二、三产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调整地方产业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时还可以带动钢铁、材料、建筑、运输、电器等相关产业及全国机电制造业的发展,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有效扩大内需,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截至2003年,全国水利系统农网改造任务全面完成,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935个、557万千伏安,改造配电台区11.8万个,新建和改造高低压线路57万公里。城网改造顺利启动实施,将新建和改造输变电工程360个,高低压线路4.1万公里。西藏等省(区)边境无电乡村光明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003年建成6座离网小水电光明工程,投资2.5亿元,装机3115千瓦,单位千瓦投资7924元,解决了2.38万人的用电问题。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代燃料等工程,是中国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山区脱贫致富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被人民群众誉为长期持续实施的“最具综合效益”的“覆盖面广、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扶贫工程”、“光明工程”、“生态工程”、“鱼水工程”。
我国开发农村水电,比较好地解决了国际上共同关心的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和消除贫困的问题,实行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和赞扬,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欧美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推广中国发展农村水电的经验。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140多个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组成的国际小水电网总部设在中国杭州。2000年联合国工发组织也在中国杭州成立了国际小水电中心,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第一个法律框架内的组织。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符合世界发展主流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时代要求、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一种体现。
(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政策措施
1.以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为代表,国家规定的有关重要方针政策:
----坚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管统一”、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统一”的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企业实行“以电养电”的政策;执行“6%增值税率”政策;销售价格由地方以市场取向自定。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大小电网联网保持产权不变,实行电力电量交换,大电网对小电网要给予扶持 ,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2.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19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的有关规定:
----小水电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主要实行自发、自用,在本地区求平衡,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地方工业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各地实际,联网运行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实行只发不供;小水电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与大电网联网。
----大小电网联网后其电量交换实行互供或趸售。小电网全年发电能力持续六个月大于用电负荷,可向大电网供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小电网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要大电网供电,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小电网送大电网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送小电网执行综合电价打七折的趸售电价。
3.1995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和清洁能源发电”、“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4.2002年8月颁布的新《水法》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5.2002年2月国务院以国发[2002]5号文件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
----“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
----“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
----“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
----“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
6.2003年7月国务院以国办发[2003]62号文件下发的《电价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
----“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7.2003年7月国家电监会以电监市场[2003]22文件下发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优先与风能、地热等提供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签订合同,保证其发电量充分上网。”
8.2003年10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的《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的有关规定:
----“ 农村水电资源分布面广,主要集中在广大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用电负荷
《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与农村水电(李其道)
本文2010-03-12 22:35:50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3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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