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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洪水保险制度的建立(张旭 尹庆龙 杜延丰)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065下载292次收藏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跨越50个纬度,又处于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交互地带,各大天气系统对我国都有较大影响,天气多变;再加上我国地壳活动性大,地质结构复杂,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降雨量与植被分布不均匀,使地表与地下径流变化很大,造成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繁。有资料表明,我国在世界上属洪涝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如何从制度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洪涝灾害救助体制,建立健全洪水保险制度,使灾后群众能够较快地重建家园,恢复灾区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洪水保险现状

洪水保险并非新事物。美国在19世纪末已开始对洪泛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财产保险的相关研究,逐步形成了洪水保险理论。洪水保险在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匈牙利、印度和菲律宾等也在陆续研究和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有关部门也早已认识到洪水保险的重要性。在1988年国务院转发水利部《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中就明确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可选择受益范围明确、进洪几率较多的蓄滞洪区,试行防洪基金或洪水保险制度。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强调,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但是,由于我国防洪减灾历来比较注重工程措施,洪水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目前还处于初步研究和探索阶段,洪水保险制度在我国尚未正式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订出一部专门的洪水保险法规,而现已颁布实施的《防洪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对洪水保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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