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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电规律性认知与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上)(李其道)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930下载287次收藏
 

(一) 当前的困惑和反映出的问题

1.在有权部门中出现了一些贬低小水电的声音。

2.在社会舆论中某些专家(包括水利部门某些同志从所谓水利主业考虑),认为水利系统管理水能、水电不属必然职责,管也可,不管也不影响水利事业。

3.在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农电、地电)部门中,普遍认为水能必须管。至于水电,一种声音是要管水利系统水电和农村水电(小水电、中小水电),但重点要放在上万千瓦以上水电的身上;一种声音是大小水电都要管,但着重管电源,对于电网则可管可不管,最好不管,管起来,大小电网矛盾多,自觅烦恼、自寻麻烦、自找苦吃,这种声音较强;还有一种声音是电源电网都要管,这应是主体(包括全国农村水电行业最高主管机关)的声音,但在一些省份这种声音似乎并不强,而声音强的省份在如何处理好行业、产业、企业的关系上,与能源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地方政府的关系上,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上,以及如何明确服务宗旨与发展途径上,想法、做法、践行不尽一样,因而在“机构、职能及能力”的建设上,认识、举措不尽相同。

4.不少地方电力企业(水电企业、农村水电企业),甚至一些乡村小水电企业,与水利部门之间的关系,日渐淡化。特别反映在深化改革上,认为省级水利部门组建的水电集团公司采取的政策举措并不比大电网好到哪里去,依然不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省、市、县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人家是大垄断,你是小垄断,你既无强有力的资产资金支撑又无调剂余缺的能力保障,与其同你产权重组,不如由人家上划、代管、控股股改……,更产生与水利部门脱离、区隔的现象。而省级水电集团公司本身为发展壮大自己,总想学习大电网“垂直一体化”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依托强势部门走所谓的水电集团(或地方电力)的“强势”之路,因而与水利部门的关系也逐渐淡化。

就农村水电行业主管机关(包括部、省)来讲,亟需针对针当前的困惑和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分析沿革、现状和走势,遵循规律,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实践总结、提升、规范,加强机构、职能及能力建设,以保障农村水电事业不走弯路,使这项建国近60年来成就的人民需要的特别是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人民需要的伟大事业得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以上所述反映出的问题,涉及历史沿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水能与水电,农村水电定性定位,资源、作用、规律,问题、宗旨、途径,机构职能能力建设等等。

(二)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合几分,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建设与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勘测、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体系。

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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