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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性质探究(王剑锋)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653下载212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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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的水资源费政策, 自实施以来, 在节约水资源,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水资源费政策的理论和实践中, 还存在着对水资源费性质认识不清的问题。鉴于正确认识水资源费的性质, 是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模式和支出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因此应继续对水资源费的性质进行分析和研究, 为有关政策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1 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分析

 

1.1 受益范围的区域性

 

由于水资源具有再生性以及转移成本相对较高等特点,因而与铁矿、石油等矿产资源相比, 它在使用中, 具有局部受益性的特点。在某一地区, 针对当地既定的水资源条件, 从中受益或受损的主要是当地。日常生活中的俗语“ 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 ,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道理。《水法》中虽然对水的所有权做了规定, 但只是原则性的。试想, 国家如何能够强制性地做到, 让富水地区与缺水地区一样按照相同价格和既定水量用水, 而将由此富余出来的水无条件地调配到其他地区。很显然, 这种做法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行得通的。

 

水资源使用的区域性特征, 也明显地反映于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实践当中。目前, 在同类用途的水资源使用上,富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低于缺水地区。比如, 同样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饮用水, 身处江河边上的人不需缴纳水资源费, 就可以得到其生活用水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1/8的北京城区内的人均水平还要低得多, 其城区居民如果要获得生活用水, 则必需要支付最低标准为1.1元/m3的水资源费。而金属、石油等其他矿产资源, 在产地与使用地之间的相对价格差距绝没有如此之大。

 

1.2 公共性程度的多层次性

 

水资源使用行为公共性程度的多层次性, 源于水资源需求领域的多层次性。水资源使用行为的公共性在程度上大体可以划分为4个层次。

 

(1)生态性用水。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工程对水资源的使用, 是整个社会的需要, 表现为较强的公共性, 国家应负责完全满足这种需求。

 

(2)农业灌溉用水。农业作为社会经济中处于弱势同时又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部门, 也属于国家应给予扶持的领域。但由于农业部门能够从农产品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 因此农业用水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但其公共性要弱于生态用水。

 

(3)瓶装水生产用水。在现实当中, 瓶装水并不承担满足人类生存必需用水的职责, 其作用更多地表现在满足人们对口味、品质以及便利等个性化而非公共性的需要。这种情况下的瓶装水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普通商品, 国家并不需要给予其特别扶持。

 

(4)车辆清洗行业用水。洗车用水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美观、清洁等较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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