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李其道 边广琦)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958下载164次收藏
  #trs_autoadd_1229649013906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9649013906 p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9649013906 td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9649013906 div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29649013906 li {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 /**---json-- {"":{"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 --**/

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提供以下材料,供关心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同志参考。

 

(一)农村水电体制与改革回顾

 

1.农村水电管理体制

 

(1)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职能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赋予水利部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行使以下职能:①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②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③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等工作;④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是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采取的一项新举措。以上1-3项职能都是行政职能,每一项职能都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指出,关于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水电法规政策、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资产监管、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宣传、现代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管理体系。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管理机构多样、职能配置参差不齐。2003年水利部对全国省、地、县级水电管理机构、职能、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查,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掌握了各地的农村水电管理实际状况,对重点地区的机构职能建设进行了分类指导。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农村水电的能力建设,落实了机构和职能,充实了人员,为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平台。

 

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包括依法行政、行使行业管理和组织指导企业管理。

 

(2)农村水电体制形式

 

农村水电主要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水电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几十年来,农村水电的主要体制形式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企业(或实体、单元),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

 

(3)自建、自管、自用“三自”方针的形成

 

这既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又是指引农村水电巩固、改革、完善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指针。

 

1973年原水电部总结广东省的经验,在(73)水电生字第53号文件上第一次提出:“为了保护群众办电的积极性,巩固办电成果,今后小水电建设应实行‘谁建、谁管、归谁所有’的政策。”

 

1974年广西陆川全国小水电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小水电要坚持‘谁建、谁管、归谁所有’的原则。农村水电应以本地自发自用为主,在有利于农村用电和巩固发展农村水电的前提下,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联网后,国家电网对小水电的上网电价以大电网保本不赚为原则确定。坚决制止‘大电网一到,小水电吞掉’的错误倾向。”

 

1975年原水电部(75)水电生字第27号文件提出:“在电网供电区和电网邻近地方的小水电,在自发自用的基础上联入电网,实行余缺调剂。小水电联网后,所有权不变。电网以保本不赚的原则来确定小水电送给电网的电价。即以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减去电网供电成本(包括线损)和税金,作为收购小水电的电价。”

 

1977年第三次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明确提出:“发展小电站,要实行地、县、社、队四级办电,谁办谁有谁用”。

 

1978年原水电部在湖北召开的全国小水电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认真施行政策,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小水电建设有着群众性强、地方性强、政策性强的特点,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用政策调动群众办电的积极性。”

 

1979年分部后,水利部副部长李伯宁在全国小水电座谈会上提出:“坚持‘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是经过反复证明了的多快好省发展小水电的道路。”

 

1980年召开全国小水电成都现场会议前夕,国家农业委员会《农委简报(增刊第十四期)》在《目前小水电的建设情况和急待解决的问题》的“内容提要”上,将“四谁”原则,提为“四谁”政策。提出:“应继续执行对小水电‘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在体制上实行‘建设和管理统一,发电和供用电统一’的原则,以调动地方小水电的积极性。”成都现场会上以及此后,都改提为“四谁”政策。浙江等省还提出“四谁”政策、“两统一”原则。

1981年合部前,水利部和电力部在《联网纪要》中将“四谁”政策改提为“四谁”方针。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指出:“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

 

1982年胡耀邦同志在福建提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开展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

 

1983年李鹏同志以“加快小水电的开发,为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而努力”为题答新华社记者问,阐述了“三自”方针的涵义和发展小水电建设“四化”的重大意义。

 

(4)对水利系统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规定和要求

 

1)有关文件规定:

 

四川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川府发[1976]31号文件对水利系统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并明确提出:地方、群众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地举办的电站电网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一律尽快划转回来。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供电的县,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

 

国务院国阅[1988]72号文件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供电区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

 

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2)国家领导人批示、讲话:

 

李鹏同志1982年8月16日对《关于四川省都江堰灌区发展小水电的问题》的批示:“为了扶植小水电的发展,各网局、省局可根据地方要求,对一些不适合的供电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过去上收不合适的应予以退还。”1982年11月29日对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载的《浙江省小水电建设出现下降趋势》的批示:“对浙江的办法(指大小电供电联营)要总结一下,如不适合,应及早纠正,早纠正比晚纠正好。浙江办法不合乎三原则(指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

 

1989年国务院副总田纪云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发展水电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等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水电站、农村水电站及其相应的地方电网,由水利部归口开发和管理。关于农电体制,国务院、原水电部过去已作过明确规定,今后仍应继续执行。”

 

(5)对大小电网关系的规定和要求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和大电网相联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凡是有条件联网的都要提倡联网。”“各级水利和电力部门都要根据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政符联合制定的[82]水电农电字第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好大小电网的矛盾,以加快小水电的发展。”

 

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提倡县与县之间联网,并与大电网联结,联结后与大电网是送电与受电的关系。”“国家电网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农村水电电网及其供电区。”

 

1982年水利电力部和四川省政府(82)水电农电字21号文件规定,大电网要积极扶持小水电,对有条件的小站小网,大电网要给予并网运行。大小电网并网后,其电量交换实行互供或趸售。小电网全年发电能力持续六个月大于用电负荷,可向大电网供电者,视为互供,执行进出一个价。小电网全年有六个月以上需要大电网供电,按季互抵后,执行不同的电价,小电网送大电网执行上网电价,大电网送小电网执行综合电价打七折的趸售电价。大电网除国防军工重大用户外,不要在小电网内发展直供用户。谁供电,谁对用户负责。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务院总理李鹏多次强调指出:“为了扶持小水电发展,我们一个观点就是应该给他们供电区。”“小水电都收到大电网,就没有积极性。农村办电要有自己的电网与供电区。要鼓励农村办电,发挥地方积极性。能源部要支持水利部,地方电网由水利部管。”“小水电不要收,一收就把人家的积极性搞掉了。小水电必须有自己的供电区,它与大电网是售受关系。我重申,小水电必须有它的供电区,国家对小水电原有的政策不变。”“我早就下结论,小水电必须要有自己的电网、供电区,没有自己的电网是发展不起来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应当接受。”“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2.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

 

(1)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行农民办电、水利办电、地方办电。自那时以来,发展农村水电,就在国家技术指导和“民办公助”等政策的支持下,采用户办、村办,乡办以及县办、联办等多种形式。联办各方按投资、投工、投料比例分享权益。这种举办经营形式,实际就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只是运作不规范,存在产权归属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健全、分配不落实等问题。上个世记60年代初期四川实行“三三制”(国家投资1/3、地方投资1/3、社队群众投劳1/3)办电,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其中国家、地方投资部分,不要求还本付息,只享有产权,按股份分红,国家、地方分得的红利即为“以电养电”资金,用于继续发展农村水电,这就是全国“以电养电”政策的来源,也是提法比较明确的股份制办电的开始。70年代末期,四川遂宁采用“县、社联办,制定章程,建立董事会,实行股份制”的方式发展骨干电站,成为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小水电的典型,四川省政府曾以(1979)159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州,要求各地参照办理;在1980年全国小水电成都现场会上,介绍了他们的经验。

 

走过的历史表明,采用乡、村联办,县、乡联办,地、县联办的形式办电,建立“以电养电”资金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搞好经营,增加收益,合理分配,保护和调动地方、群众办电积极性,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前,由于“姓社姓资”问题的障碍,明确提出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份制运作的还很少,不少实质是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的但却不便挑明。

 

(2)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

 

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2.2万多个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开始进行份制改造。两年多时间有890个企业(单位)经过省级体改部门批准比较规范地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不少企业(单位)改造为股份合作制。

 

比较规范的改制企业个数不多,仅占全系统总数的4.5%,主要集中在川、渝、滇、鄂、湘、桂、浙、闽、粤。四川等省改制的多为发供一体的水电企业,浙江等省改制的多为发电企业,基本都是单个改制,规模不大。表明改制不普遍,发展不平衡,资产战略重组尚未列为主题。自水利部提出《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后,情况转变,各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水电改革发展思路》,推行股份制、集团化改革的积极性很高。

 

(二)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

 

1.《思路》的提出与落实

 

1997年初,水利部水电司分批召开了三次座谈会深入研究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问题。水利部103次党组会议,在听取了水电司关于“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的汇报后,水利部以办水电[1997]95号文印发《水利系统水电改革与发展思路》。《思路》针对水利系统水电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企业融资能力、投资能力、竞争能力不强,水利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提出:要理清思路,转变政府职能,要从宏观、整体、战略的高度,研究水利系统水电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逐步从单纯技术专业管理向综合经济管理转变;要加快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尽快确立水利部门作为水利国家资产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推动和深化水利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理清政企关系,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和办法加强资产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变实物管理为价值形态管理,逐步形成由中央、地方水利部门作为出资人,以水利企业为资产经营主体的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实施“百龙工程”,壮大水利企业规模,把水电、供水和水利多种经营结合起来,通过资产优化重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宏观调控。

 

水利部行文组织各地实施“百龙工程”,并对重庆市水利系统水电改革发展进行考察,提出组建重庆水利电力产业集团的建议;同时对四川组建水利电力产业集团,实行全省性的水电国有资产重组,实施职能转换、结构调整、制度创新, 指出具有全局性意义,给予支持、指导。

 

在水利部的支持下,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发行社会公众股5000万股,发行价每股6.38元,共募集社会资金3.2亿元。水电司司长程回洲以《股份制、集团化,改革的方向、发展的希望---“三峡水利”上市的启示》为题发表文章,指出,三峡公司的上市是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成功实践。三峡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三峡公司走向资本市场,由生产经营型转向资产资本经营型创造了条件。三峡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水利系统水电与改革发展思路》的战略思想。水利水电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资源优势,积极走向市场,大力发展股份制和企业集团,在探索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方面迈出大步伐,把资源优势变成资产优势,资产优势变成资本优势,促进水利水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8月水利部水电司召开全国中小水电投资计划改革研讨会,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5.29讲话》,紧密结合实际落实施行《水电改革发展思路》。会议对水利系统水电作了进一步分析, 对其规模、总量、成就作了充分肯定;指出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观念和认识滞后,政府职能转变差距大,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缺位,中小水电电源电网不配套, 企业规模小、经营分散、集约化程度低;指出落实施行《思路》, 一要强化方针政策、规划统筹、监督服务等政府职能; 二要建立和完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三要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

 

1997年9月水利部水电司以电规[1997]2号文转发《吉林省临江市关于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通知。《通知》说:确立水利部门作为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地位,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的核心,是贯彻《水电改革发展思路》的重要内容。

 

1997年11月水利部水电司召开全国第三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座谈会,突出强调从政治高度抓紧电气化县建设,依法行政抓好供电营业区核定划分,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施行《思路》。

 

1998年初水利部水电司司长程回洲发表《1997年水利系统水电改革和发展的回顾》文章。文章说,一年来,水利系统水电以落实施行《水电改革发展思路》为重点,实施“百龙工程”, 大力推进股份制、集团化,在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水电一体化经营、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从扶贫攻坚的政治高度扎扎实实地抓好电气化县建设,第三批电气化县14个提前达标验收;依法行政,贯彻《电力法》,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好水利系统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1997年是水利系统水电供电区比较稳定的一年;电价改革初见成效,全年小水电上网电价平均上调0.03元/kw.h,年增收入24亿元;水利糸统水电发展取得新成绩,全年新开工中小水电站项目120万千瓦,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在建规模达1100万千瓦,完成投资160亿元,新增装机超过18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800万kw.h,,都创历史最好水平;精神文明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文章提出,1998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继续落实施行《思路》,一要实施“百龙工程”,推进资产优化重组、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水电市场竞争主体;二要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提高水电资产运营效益;三要转变政府职能,在壮大市场主体的同时,培育和发展水利电力企协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四要加快笫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力争有40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李其道 边广琦)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