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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技术协调推进 发展农村供水事业(赵晖)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451下载242次收藏
  农村供水事业是实现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农村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1978年日本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这一时期日本农村也基本实现了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供水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村庄自来水普及率从1984年的5%提高到2007年的45%。但与90%的村庄通电率、高于城市、人均29平方米的农村住房面积等指标相比,45%的自来水供水率更具代表性地反映了我国农村仍然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

相对于城市,农村的传统体制和观念较强、经济和技术基础薄弱,实现各项事业的现代化,需要注重制度建设与技术进步两手抓,更需要注重两者相适应、相协调。这一点在农村供水事业上尤为重要。当前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不相适、不协调,一方面农村供水方面的制度建设滞后,政府、供水运营主体、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建设质量保障制度及运营监管制度尚未法制化,农村供水投入和回收、工程质量和供水水质难以保障,投资、运营的市场机制有待形成。另一方面适宜农村社会体制的供水技术以及可促进农村社会体制进步的供水技术尚未充分开发。农村供水技术水平良莠不齐,一些技术方法不能解决农村特有的水源水质问题,一些技术过于超前,超出了农村的管理能力和经济能力。

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企业、集体、村民的责任和义务,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建设、运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当前应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保障农村供水的投入。我国农村供水的一大特点是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距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对各级政府在农村供水方面的责任没有法制性规定。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村供水的责任,制定农村供水规划,统筹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明确农村供水发展目标和建设时序,保证建设资金投入。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供水事业应负有倾斜扶持的责任,给予补贴、贴息等支持。

(二)明确农村居民缴纳水费义务。我国许多农村地区收纳水费困难,供水设施因缺乏资金而得不到基本的维护和管理。缴纳水费是每一个国民的义务,农村居民缴纳水费的义务应尽快以法律法规规定下来。国民义务不分城乡居民,水价和政府补贴的程度可有所不同。要普及农村分户水表,完善计量和检查制度。

(三)建立建设质量保障制度。今年南方冰雪灾害和汶川地震中,与城市供水设施相比,村镇供水设施受损范围更广、受损程度更严重。其原因是与城市相比,村镇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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