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环评制度还需做哪些改革?
自《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在基础建设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过程中,都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从各层次的要求来看,我国现行的环评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如何提高环评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环评法》的修改和完善、增强环评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是当前我国开展环评工作面临的重点问题。
我国环评工作的基本情况
1.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自《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又起草了规划环评条例,此条例已上报国务院。此外,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配套部门规章。
2.继续建立和健全评价体系和评价能力建设。成立了评估机构,负责全国建设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评估与审核;建立了科学的环评审批程序和比较健全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组建了环境质量模式技术支持中心、环境质量计算中心、科研中心等环评重点实验室;组建了由院士、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造诣的资深专家组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此外,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先后建设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环境影响评价论坛,有效地把评估单位、环评机构、建设单位等联系在一起,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交流、资源与信息共享的作用。
3.开展专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我国大部分综合规划和有关环境专项规划均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作为其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对水利、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部分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专项审查。通过专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有利于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定和编制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时,做出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的综合决策。
对我国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环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缺乏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乏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产项目的处罚依据,对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既成事实无法处置,基层环保部门和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特别是《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关于“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违法的风险,客观上“鼓励”企业未批先建,造成“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严重。同时,对违反环评的事件处罚额度太低,企业违法成
《中国环境报》:环评制度还需做哪些改革?
本文2010-03-12 21:16:18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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