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怎样加强督查中心能力建设? (刘国才)
督查中心的“查”应包括:一是评价考核目标;二是过程控制目标。具备“查”的能力要求进行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两个方面的积累。做好两项积累有3个途径:向书本学习;在督察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参加相关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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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中心的“查”与“督”实质在于“查事”、“督人”。具备“督”的能力要求督查中心做好3件事:一是有“查”的基础;二是有较高的政策法规等理论水平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三是要了解地方政府工作推进的方式方法(“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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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算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和新增排放量。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的有关规范;学习掌握污染治理工程、工艺、运行等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通过核查核算实践,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减排“算”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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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中心的督察报告有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检查、督察、核查、后督察报告等,还包括协调处理跨界区域(流域)环境纠纷、环境应急督察报告等。具备写的能力需关注两件事:一是掌握督察报告的基本格式;二是多学、多写、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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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中心要帮助地方环保部门解决在统一监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具备“帮”的能力要求了解地方环保工作推进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硬约束;学会借力帮环保部门提高监管能力。
编者按 环保督查中心作为环境保护部的派出机构,代表环境保护部履行环保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应急等多项职能。加强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能力建设,对进一步提升督察效能,更好地发挥督查中心作用至关重要。希望此文能够对环保督查中心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启迪。
在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下,督查中心近年来在区域督察、总量减排、跨界协调、环境应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督察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
督查中心能力建设是有效开展督察工作的重要保证,总结近年来督查中心工作实践,加强“查”、“督”、“算”、“写”、“帮”5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对进一步提升督察效能,更好地发挥督查中心作用至关重要。
“查”的能力
“查”的能力是指具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能力。“查”是基础。不会查,“督”就失去了理由,中心就失去了威信;不会“查”,督察工作就无从谈起。
“查”什么?
查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具体来讲,督查中心的“查”应包括查地方政府两个方面的环境保护目标:一是评价考核目标;二是过程控制目标。
评价考核目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项目标。定量目标是指政府要做到辖区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定性目标是指政府要做到辖区产业结构和布局要符合主体功能区(或环境功能区)定位要求。
过程控制目标包括政府实施的环境保护规划阶段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目标等。近年来各督查中心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对辖区开展的企业专项检查、督察、后督察,协调处理跨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总量减排核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察,环保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检查等都是在对政府实施的环境保护过程控制目标进行专项督察。
评价考核目标是结果,过程控制目标是手段。评价考核目标可反映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过程控制目标为政府实现评价考核目标实施的过程控制;评价考核目标在各行政单元基本相同,而过程控制目标则随着行政单元资源禀赋不同、主体功能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
依据环境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督查中心“查”的对象今后应淡化过程控制目标,理性回归评价考核目标。理性回归评价考核目标是国家督察走向成熟的标志,是国家层面环境管理取向应有的方向和定位。
如何具备“查”的能力?
具备“查”的能力要求进行两个方面的积累:一是知识积累,二是经验积累。知识积累包括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积累、环境保护技术层面知识的积累等;经验积累指通过现场督察获取的实践积累。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相得益彰,是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做好两项积累有3个途径:一是向书本学习,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污染治理技术等知识;二是在督察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积累“查”的经验;三是参加或中心自己举办相关“查”的专题培训。
“督”的能力
“督”的能力是指具备对地方政府现存环境问题整改督促的能力。“督”是目标。不会督,“查”就失去了意义;不会“督”,督察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
“督”什么?
督什么,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督的对象是谁;二是督的内容是什么。督的对象是地方人民政府,因为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辖区出现的任何环境问题都可归结为地方政府未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负总责责任。督的内容包括督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负总责的责任、督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未依法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督各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分工负责的责任。
督查中心的“查”与“督”实质在于“查事”、“督人”。“查事”中的“事”是指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督人”中的“人”是指未依法设计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机制,以及未依法履行机制的相关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如何具备“督”的能力?
具备“督”的能力要求督查中心做好三件事:一是有“查”的基础;二是有较高的政策法规等理论水平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三是要了解地方政府工作推进的方式方法(“套路”)。前两项很好理解,第三项现存问题较多。以往制约督查中心督察效能、督察权威大多是由于不了解地方政府推进工作的“套路”,查出问题后就事论事多,不会深刻分析所“查”问题的症结所在,不会向地方政府提出高质量的督察要求。其结果是,监察通知不断,所查环境问题不断涌现。
具备“督”的能力要求督查中心必须了解地方政府推进行政工作的基本套路。环保工作作为地方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同政府其他工作一样,需要行政、法律、科技等综合手段的组合运用。地方政府综合手段的组合运用离不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加强监管”等固定“套路”(尽管表述不同,但内容都是一样的)。“套路”设计
《中国环境报》:怎样加强督查中心能力建设? (刘国才)
本文2010-03-12 21:14:59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2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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