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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供水运行与经营存在的问题(于金凯)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10-03-12浏览:2064下载277次收藏
  城市供水,以生活、办公、生产、经营的高度依赖性,成为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和政府、市民反应敏感的行业。然而,由于政府在供水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民意倾向”,明显高于对供水单位运行条件的关注,加之投资观念的偏差,使某些地方政府在对供水单位的服务要求和支持方面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当需要供水服务迎合政府意愿或某种社会需求时,就会以城市供水的公益事业性要求供水单位强化服务、无私奉献甚至提出超出供水单位自身能力的要求;当供水单位要求政府提供合理的政策或投资支持时,政府又会以供水单位的企业化管理,要求供水单位自行解决或以其它理由搪塞、拒绝。这也是很多供水单位既不能充分享有公用事业应有的政策、资金保障,又不具备企业付出与收益平衡和自主经营权益的主要原因。因此,供水单位的权益和责任总在事业、企业两种性质之间的推来推去中受到侵害。

我作为河北省一县级市水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我公司供水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府定价与水价、成本倒挂的矛盾。

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加之财政对供水建设投入不足,供水运行成本往往高于政府和用户对价格的期待值,而政府又总以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或延长水价调整间隔,或控制水价的上调幅度,或沿用不利于供水经营、不利于价格收益的价格政策。长期以来,供水单位不但要以低于成本的水价艰难维生、还要随时面对不断上涨的人员工资和能源、材料价格等。

水价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如下:

1、成本过高导致水价虚高。自2005年,我市因本地水资源匮乏,要以每吨1.78元的代价从外地购买原水,对水价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水价从每吨1.60元调到3.80元。但是,由于购买源水由供水单位自负,致使原水成本就占了每吨1.78元,而且,在财政不投入、供水单位无力改造陈旧管网致使水漏失率高达48%的情况下,高价购买的原水流失近50%,而物价部门只将15%的水漏失计入成本,此次水源改变和水价调整并未给我公司带来收益,反而带来沉重的压力。面对每吨3.80元的高水价,居民意见也很大。因此,此次上调的水价,对供水单位来说是虚高,对居民来说是实高。由供水企业承担高价原水的负担,是水价高的主要原因;高价购买的原水大量流失,是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无疑,供水单位和市民承担了政府投资缺位的负担;而且,当时可称全国之最的每吨3.80元的高水价效应,也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水价继续上调整的空间。

2、生活水价低于成本。

国家对城市供水的定价原则是“生活用水保本微利”。2005年我市调整水价时,不但物价部门将供水部门如实核定的每吨5.99元的成本压低到每吨4.47元,确定居民生活水价时,又以居民难以承受为由,将居民用水价格硬性定为每吨3.80元。

生活水价之所以屡不到位,主要是有关部门和居民对水价上调过份敏感。而实际上,随着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水费支出占家庭总体收入和固定性消费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我们的随机调查,在一般家庭中,水费支出与通信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费、收视费等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相比,大致与收视费大致相当,约占生活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的4.4%。由此来看,水费不是家庭支出中的大项,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然而,每每涉及水价调整,政府及有关部门总以水价过高、上调幅度过大会加大居民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为由限制水价上调,造成水价尤其是居民生活价难以到位。

3、调整水价的政策不利于价格收益。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然而,我市却仍沿用“民用相对少提,公用适当多提,两种价格综合计算,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方法核定水价。虽然,有关部门是想以高价的其它用水补偿低价位的居民用水,但却没考虑到高、低价位用水比例对综合价位的影响:由于我市非生活用水户少且用水大户又多使用自备井,亏本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高达70%的比例成为主要用水群体。这种高成本、低售价、高价水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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