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供水运行与经营存在的问题(于金凯)
我作为河北省一县级市水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我公司供水经营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政府定价与水价、成本倒挂的矛盾。
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加之财政对供水建设投入不足,供水运行成本往往高于政府和用户对价格的期待值,而政府又总以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或延长水价调整间隔,或控制水价的上调幅度,或沿用不利于供水经营、不利于价格收益的价格政策。长期以来,供水单位不但要以低于成本的水价艰难维生、还要随时面对不断上涨的人员工资和能源、材料价格等。
水价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如下:
1、成本过高导致水价虚高。自2005年,我市因本地水资源匮乏,要以每吨1.78元的代价从外地购买原水,对水价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水价从每吨1.60元调到3.80元。但是,由于购买源水由供水单位自负,致使原水成本就占了每吨1.78元,而且,在财政不投入、供水单位无力改造陈旧管网致使水漏失率高达48%的情况下,高价购买的原水流失近50%,而物价部门只将15%的水漏失计入成本,此次水源改变和水价调整并未给我公司带来收益,反而带来沉重的压力。面对每吨3.80元的高水价,居民意见也很大。因此,此次上调的水价,对供水单位来说是虚高,对居民来说是实高。由供水企业承担高价原水的负担,是水价高的主要原因;高价购买的原水大量流失,是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无疑,供水单位和市民承担了政府投资缺位的负担;而且,当时可称全国之最的每吨3.80元的高水价效应,也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水价继续上调整的空间。
2、生活水价低于成本。
国家对城市供水的定价原则是“生活用水保本微利”。2005年我市调整水价时,不但物价部门将供水部门如实核定的每吨5.99元的成本压低到每吨4.47元,确定居民生活水价时,又以居民难以承受为由,将居民用水价格硬性定为每吨3.80元。
生活水价之所以屡不到位,主要是有关部门和居民对水价上调过份敏感。而实际上,随着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水费支出占家庭总体收入和固定性消费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我们的随机调查,在一般家庭中,水费支出与通信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费、收视费等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相比,大致与收视费大致相当,约占生活固定公用服务性支出的4.4%。由此来看,水费不是家庭支出中的大项,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然而,每每涉及水价调整,政府及有关部门总以水价过高、上调幅度过大会加大居民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为由限制水价上调,造成水价尤其是居民生活价难以到位。
3、调整水价的政策不利于价格收益。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然而,我市却仍沿用“民用相对少提,公用适当多提,两种价格综合计算,逐步达到保本微利”的方法核定水价。虽然,有关部门是想以高价的其它用水补偿低价位的居民用水,但却没考虑到高、低价位用水比例对综合价位的影响:由于我市非生活用水户少且用水大户又多使用自备井,亏本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以高达70%的比例成为主要用水群体。这种高成本、低售价、高价水销量
谈谈供水运行与经营存在的问题(于金凯)
本文2010-03-12 15:02:05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5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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