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拦标价的作用与使用(李彦平 迟利梅)
拦标价是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自出现就备受学术界和管理层的争议,但却顽强地生存下来并迅速发展壮大河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引入拦标价时间较晚,不到1年时间,但却在迅速普及和推广。
1.拦标价的定义和分类
拦标价学术界尚无准确的定义,从字面理解可解释为拦制投标报价的标准,通俗地讲,超出或低于某一报价就视为废标。照此理解,拦标价可拦上(上限拦标价)也可拦下(下限拦标价),在实践中,又可分为明示拦标价(以文字形式公开地告诉每位投标人)和暗示拦标价(开标时公布),有的拦标价因和施工单位的平均报价互相联系,也称为动态拦标价,如引秦济青工程确定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4%视为废标,这就属于动态拦标价。本文重点对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明示上限拦标价的使用展开讨论。
2.拦标价使用的法律依据
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问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或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因而笔者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
水利工程拦标价的作用与使用(李彦平 迟利梅)
本文2010-03-12 14:54:21发表“农林鱼水论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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