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权分立”推动农行公司治理建设
“三权分立”,即法人所有权由董事会执掌,股东利益由股东大会体现,经营权由经理班子运作。“三权分立”有利于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排它的、完全的经营权,有利于管理的专业化,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和制约机制,有利于实现投资者资本增殖的目的。作为最后一家实施股份制改革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改工作启动以来,农业银行以“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衡”为原则的法人治理组织架构为契机从战略、组织、制度、机制等多方面着手,致力于公司治理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这重要战略转型期之际,如何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立”以推动公司治理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
构建“三权分立”体系是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前提
今年1月16日,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挂牌成立后,以《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为依据,借鉴国内外同业的成功实践,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1][1]已经在组织构建上,完成了“三权分立”。在此前提下,农行为构建“权责清晰、职责分明、合理制衡”的“三会一层”运作体系,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制定《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各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边界,建立了明晰的汇报路线和信息沟通机制。
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组织框架搭建完成首先在制度上保证了公司治理建设能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其次,在保证公司治理建设持续性建设方面有了来自各方面的动力。在股东方面,为了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必然要求农行加强公司治理,提高盈利水平。在董事方面,董事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银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以保证公司治理建设落到实处。在监事方面,利用其专有的监事职责,以及其对董事会负责的这一特点,也将会时时监督公司治理建设的有效开展。
完善“三权分立”体系是取得公司治理建设的关键
“三权分立”的思想本
以“三权分立”推动农行公司治理建设
本文2010-03-11 22:05:2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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