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浅议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的必要性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790下载153次收藏

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县农村信用社自2006年末成立统一法人联社,经过一年时间的运作,实现了自身和社会效益“双羸”,业务经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联社由三级联社跃升为一级联社;支农功效明显增强,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和群众的欢迎。从我县的实践证明,统一法人优势明显,成效显著。为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首先,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三农”问题。

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是历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也是党的十七大民生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统一法人后,一是资本实力明显增强,有利于集中资金支持县内企业,促进其快速发展。二是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明确,可以加大对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功能快速增强。

第二,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有利于将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农业贷款额度较小、周期长、成本高,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天”,风险较大,这与商业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宗旨相悖。大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小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追逐的都是利润较高,周期较短,成本较低,风险较小的工商业性贷款和其他投资,因此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将在农村中吸收的资金大量抽走,去实现各自的经营战略目标,只有农村信用社贴近“三农”,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如果取消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将其扩大为以省或跨省级行政区的区域性银行,势必重蹈其他商业银行的覆辙,成为追逐利润的工具,大量的农村资金又将“农转非”,不利于将农信社办成为“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的定位,农村信用社经营必然偏离为“三农”服务的方向。那么是否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越小越好呢?历史已经证明,小而全的农村信用社无论从资金自给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发展能力、环境协调能力、还是风险防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都显得力不从心,而以县(市)为统一法人,完全可以克服单个小法人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缺点和不足,又能够避免大量资金“农转非”的现象出现。同时,以县(市)为独立法人,减少了小而全的法人数量,既可以减轻监管当局的工作压力,又利于信用社提高其资金自给能力、环境协调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自我约束能力,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此外,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还有利于提高其集约化经营程度,在保证“三农”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参与资金同业拆借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适当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开拓中间业务市场,开发自主金融产品,提高资产盈利能力。

第三,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从当前农村产业结构来看,传统农业正在被以科技含量高、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现代农业所取代,但这个过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农业生产还没有达到规模经营水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生产单位依然是以农户家庭为主。结构决定需求。因此,当前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小型化的特点,需要小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民间借贷得以在很多地区快速发展正是因为其适应了这种小型化需求的结果。就目前而言,我国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极少,只有农村信用社和个别地方以商业银行控股的贷款公司,如果将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扩大化,势必使本就十分稀少的小规模农村金融机构大幅减少,仅靠数量极为有限的几个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是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一方面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另一方面能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

第四,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市)独立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浅议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独立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的必要性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