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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661下载232次收藏

近些年来,随着问责制度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违规、违章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力度越来越大,有效地遏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促使基层机构各项管理行为日趋规范。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责任人的追究还不够全面和合理,从一些已查处的案例来看,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违规、违纪案件,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主管干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责任追究的很少、很少!

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下同)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着对干部日常监管、考察、考核、评价和为决策者提供任免依据的职能部门。如果联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平时对干部监管不力,考察、考核流于形式,导致个别干部“带病”上岗,甚至带病提拔,留下案件风险隐患的可能也是存在的。

笔者认为:一个人犯错误总是有预兆的,如果我们在事前、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能加强对干部行为的监管,在干部考察、考核过程中能认真地履行对干部管理的职责,广泛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能够及时发现一些案件风险隐患苗头的,如能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就可以避免和化解一些案件风险隐患。

本人认为,现在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干部日常监管、考察、考核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由于部分员工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失去信心,一般在考察、考核时不太肯讲真话,他们认为讲与不讲一个样,讲了也没有什么作用,另外一个方面员工有依附于信用社(含联社、合行、支行,下同)的心理,他们怕讲了领导的缺点如果上级不重视的话,反过来领导就要给他们穿小鞋。

二是个别联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干部的考察、考核流于形式,存在任务观念。在每年对基层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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