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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925下载226次收藏
    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 

  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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