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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构成及其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497下载124次收藏
    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即收购行为和违反有关规定。前者是构成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事实要件,一般由收购人、出售人、收购时间、收购地点、收购数量等事实要素组成。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的关键是认定收购行为发生与否。 

    实践中,一般以钱货两清作为判定烟叶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标准,即出售者移交了烟叶,收购者支付了资金,并实际占有烟叶。此外,也可能约定先交货,后付款以及先付款,后交货,这两种情形从法律上看,都可认定烟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实践情况看,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一)、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烟叶,主要有非烟草公司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收购烟叶、烟叶产区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烟草公司收购烟叶以及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直接向烟叶产区收购烟叶等情形;(二)、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烟叶收购计划收购烟叶,主要有超计划收购烟叶和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等情形;(三)、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按收购合同规定收购烟叶;(四)、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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