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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准运证运输假冒商标卷烟案谈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1浏览:2997下载209次收藏


 

编者按:
    本文主要对烟草行政执法中查处无证运输违法行为时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从当事人经营行为的非法性、案件查处管辖权和刑事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对此案件中的“无证、跨区域、假烟”三个明显特点进行了深层次的法律分析。其中,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剖析当事人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和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拥有的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法律适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吸收原则等)和相关法理知识解释了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对行业内有关人士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2004年,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在其境内某市场附近查获一起无证伪装运输假冒商标卷烟案。执法人员在运输车上查获假冒商标卷烟八百余条,案值十余万元。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得知:当事人胡某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资格,未办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胡某承认先后三次从乙市用长途货运汽车伪装运输假冒商标卷烟至甲市b区某货运站,并在该货运站直接取货运往甲市各区。但胡某坚称其未进行实质性销售行为,没有销售票据,没有违法所得。在案件分析过程中,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1)胡某的经营行为能否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论;
   (2)胡某的经营行为是否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可以,应该移送哪个区的司法机关);
   (3)胡某的经营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经营行为非法性的探讨

    1.胡某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不具备合法资格。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批发、运输等环节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烟草专卖业务都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办理相关烟草专卖业务的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实行属地经营属地管理的方式,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胡某的经营行为发生在甲、乙两市和a、b两区之间,不论在甲、乙两市还是a、b两区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都必须得到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办理许可证。胡某未办理省(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即意味着不能跨省(市)运输烟草专卖品,不具备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合法资格。同时,胡某未在甲市a和b区办理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即意味着不能在甲市a和b区零售烟草专卖品,不具备从事零售烟草专卖品业务的合法资格。
    所以,不论行为人运输烟草专卖品还是销售烟草专卖品,都必须到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零售许可证。否则,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或无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都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胡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零售许可证跨区域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
    2.胡某的经营行为应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企业和个人在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过程中,在运输烟草专卖品环节中出现的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和4种应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当事人胡某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以及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所以,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符合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构成要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胡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事实上只发生在运输环节,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销售,也没有违法所得。这样在案件事实调查方面,行为人非法运输环节的违法事实清楚,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实施,只是一种目的或可能(此时的销售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犯罪未遂);在调查取证方面,执法人员可以提取运输车辆、货运单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形成证明行为人非法运输行为的证据链。而提取行为人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证据则不太可能或者有主观臆断的嫌疑;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行为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做出没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3.胡某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胡某在甲、乙两市和a、b两区之间运输行为的性质,同属于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视为数次非法经营行为,且案值达到十余万元,属于烟草行政案件查处中大、要案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8种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包括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视为假冒商标卷烟)和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当事人胡某运输的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商标卷烟,且利用“电子设备”的外包装进行伪装运输,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批发以及运输等环节中对违法经营分子做出的处罚是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执行公共权力的行为,具有较强约束力和意志力。所以,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查处应遵循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原则,既要注重实体法的定性和适用,又要注重程序法的履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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