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专卖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下)
烟草专卖制度体制框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学逻辑
当前,社会和行业内部一些人士对烟草行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心存疑虑,其理由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专卖体制下政企不分,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会降低企业运行效率;二是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容易造成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破坏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难以真正落实。笔者认为,从传统的经济学角度看,这些问题似乎不可避免。但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在烟草专卖体制框架下建立烟草现代企业制度并非天方夜谭。
以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等经济学家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与许多其他经济理论一起进入中国,它以与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不同的视角关注共有财产、产权界定、交易成本、组织和制度结构等问题,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活力。但是必须注意到,一些研究往往只吸收其“合理内核”,极力推崇所谓的市场机制和政府退出,而忽视了其中的辨证因素。
笔者认为,产权的界定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只要政府管制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运用政府管制就比运用市场更有效”以及“在企业组织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相等的那一点上,就是企业与市场的边界”的思想,告诉我们,判别制度效率高低的尺度是交易成本,不能笼统以公有制、私有制或一元化、多元化来界定,也就是说,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同样都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效率和成本,两者并不存在天然的排他性。由此看来,在实行国家专卖的前提下市场机制仍可以发挥作用,在专卖体制框架下深化行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是完全可行的。另外,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历史中的制度变迁,就是在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这两种制度安排变迁的互动中实现的。作为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更具稳定性,变迁的成本相对较高;作为合约方式的次级制度安排更具灵活性,变迁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从经济学的角度昭示,烟草专卖制度作为一种为实践证明具有存在合理性的基础性制度不宜轻易改变。
当前,国务院已经明确授权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行业理顺资产管理体制、深化行业改革的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产权已经明确界定,改革的路径也已经明确。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全行业正在大力整顿规范烟草经济秩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管
对烟草专卖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下)
本文2010-03-11 18:21:2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8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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