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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审判机制 共建和谐社会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172下载270次收藏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提出“在集中半年时间进行专项整改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推进全国法院的司法规范化建设,从而把各项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而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制度。其实,早在2004年,笔者所在的竹溪法院就开始着手规章制度汇编工作,要求在原《竹溪法院规章制度汇编》的基础上,认真检查现有规章制度,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真正做到制度健全、程序完善、管理规范、监督到位,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确保审判权正确、有效地行使。笔者试从制度创新的意义、该院审判机制建设的历程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三个方面浅淡促进司法公正、共建和谐社会的问题。
    一、创新审判机制对提高司法能力意义重大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单位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谁能够首先推进制度创新,形成更加科学、更加完备、更加有效的制度,谁就能够走在潮流的最前面。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一位名人曾对审判制度缺陷作过精辟地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我们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因此,把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既是对历史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当今法院的现实选择。
    二、2003年以前法院审判运行模式
    全国基层法院机构设置大体一致,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审判业务部门,有刑事(少年)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各人民法庭;二是综合管理服务部门,有纪检监察、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司法技术室等。而法院办理一个案件大体要经过审查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案件评查、归档等几个环节。如何赋予各个机构职能,使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党组在审判机制上科学有效有序运行,对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审判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将产生不同的效果。
2003年以前,竹溪法院也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在进行着审判机制探索,如开展“上月案件下月评”、“大执行”等活动,但整个审判模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当事人首先到立案庭登记,有的甚至无审查登记,直接找到相关业务庭,由业务庭核算预收诉讼费金额,然后到办公室交费,可以说是两次立案。从调查、排期开庭、指定审判人员、开庭审理都由某个业务庭一手包办,对有执行事项的案件由主审业务庭和执行局相结合的方式,即业务庭自己可执行,对重大复杂的移交执行局执行。立案庭也只有两人,主要职责是接待来访。各业务单位的办案用车来源也由各业务庭主要负责,办案车辆及管理权、使用权下放到各业务庭,围绕着经济利益“各显身手”,这种审判运行模式的特点是根据案件的类型,各业务庭从立案、审理到执行各个环节一管到底,可以概括为“以快为主,条块结合”的运行模式,这样客观上使案件审理失去了监督和约束。如果案件不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当事人也不上诉申诉,只有审判业务庭或分管院长知晓,容易“暗箱操作”,容易出现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也为司法腐败留下了土壤和空间,在案件质量、审理期限和审判效率上也因缺乏内部有效监督而失去保证。
    三、2004年以后竹溪法院审判运行模式
    2004年初,我院新一届党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不断完善创新,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且有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院党组按照“公正、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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