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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执法质量的几点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089下载264次收藏

    一、对执法质量的几点感悟
    (一)怎样认识质量问题。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生命,是事关生死存亡的大事,这一点是企业尤其是我们消费者取得共识的,勿需多言。那么对于我们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问题,又该如何认识呢?笔者认为,其一,从政治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法制的重要工具,所行使的检察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执行的法律是党领导下人民制定的法律,执法办案活动集中体现了我们执政党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高质量地行使检察权,以致“政以贿成,刑以银免”,无疑会极大地削弱和影响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检察机关能否高质量的执法办案,关系到我们执政党的威信和形象,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其二,从法律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司法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神命,是法律尊严和公信力的象征,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和维护者。如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不高、违法办案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就会与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相违背。如同党的先进性是从身边党员一言一行中体现出来一样,群众就会对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正义产生怀疑,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由此可见,案件质量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更重要的生命线,是“不可不察”的“生死之地”,因而也是衡量我们检察工作成效如何最重要的标志。
    (二)怎样认识质量标准问题。有人认为,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一个产品由规定的材料经过规定的程序生产出来,经相应部门质检允许出厂即可以视作为质量合格。然而笔者认为,这还不够,广义上的质量合格还应包括产品的使用状况和用户的评判。作为案件质量标准也是一样。有人认为,只要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去执法就可视为质量合格。然而笔者认为,这不够。检验执法质量是否合格起码还应包括是否全面、严格地履行了职责,做到不枉不纵。执法不作为、大案办成小案肯定不能算执法质量合格。然而是否既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执法,又严格履行了职责就算作执法质量合格了呢?笔者认为这还不够。完整的执法质量标准应该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比如,在特殊时期或社会敏感期间,因为我们查案引起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影响了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虽然我们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了职责,但是我们的执法质量无疑是不合格的。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检察机关属上层建筑范畴,应该为经济基础服务,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生产关系也应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说,把检察机关执法质量标准归结为“三效”合一是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的。进一步探讨执法质量标准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端正执法执导思想,强化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服务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观念,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把握标准和尺度。
    (三)怎样认识质量管理问题。人是社会生产的主体,因而抓质量管理其实就是抓人的管理。一个企业只有健全了相关的制度,把人管理好了,员工素质提高了,产品质量才有保障。对检察机关来说,同样如此。从现实情况来看,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不满意、人大代表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是导致检察环节涉法上访最多的问题,少数干警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也发生在这个环节。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甚至已经困扰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因而说,抓案件质量,抓的就是当前检察队伍建设的主要矛盾,抓的是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抓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抓的就是检察机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因此,要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把关于办案质量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对抓好案件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实行环节管理,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强有力的监督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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