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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377下载128次收藏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跃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内涵丰富、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的角度,从战略的高度,从长远的利益出发,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符合中国国情及经济全球化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当前,农村总的治安形势是好的,但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平安创建”为契机,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乡村”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主导产业建设的经济犯罪案件,如烤烟生产、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发放等,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新农村建设中新的腐败发生,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涵。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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