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综合招投标制度的思考
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国家针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暗箱操作”而实施的“阳光工程”,是一种通过技术方案和商务条件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承包人的工程交易方式。它以优于传统的直接发包方式而成为广泛通行的国际惯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政府和公营机构投资的工程,除特殊的项目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程序规范,不仅可以择优选定承包人,保证工期、质量安全,还可以有效防止幕后交易、收受贿赂、中饱私囊等腐败现象。近年来,我县从规范市场行为入手,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承发包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在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建立综合招标中心和推行集中招标制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须认真研究,探索相关的解决办法。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商品生产的逐步发展,社会分工逐渐扩大,使得商业与生产分离。市场上出现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方式,这就促使了招标投标制的产生。招标投标制在建筑业历史悠久,在国际市场上已实行了200多年,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被广泛采用。英国政府于1830年就明令实行招投标制,这种承包制传入我国是在20世纪初叶,解放前旧中国的建筑业基本上采用招投标制经营。解放初期,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投标制。随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投标项目暂行规定和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招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 断,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定标和评标;有的招标人串通招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行贿受贿现象,也有一些部门和领导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我县也有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进一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县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三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数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二、全面贯彻《招投标法》,综合招标投标工作初见成效
《招投标法》是以整个招投标活动为规范对象,围绕招投标市场管理这一中心,突出源头预防和“阳光操作”两个重点,把招投标活动贯穿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中,紧紧围绕这些环节开展工作。使招投标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从而结束了由分散的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逐步实现“同城合一”的管理模式,有效推动了源头治腐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执行《招投标法》的过程中,招投标办始终坚持以法管理,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入手,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承发包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是集中招投标规模范围逐步扩大。随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招标项目也由单一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以及货物、设备采购等项目延伸,业务范畴逐步拓展。截止目前已纳入中心统一招标的项目共60项,交易额为8880.4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34项,市政工程6项,装饰装修工程9项,水利防洪工程5项,市政工程1项,物资采购3项(含1项政府采购工程),公路交通3项(龙王垭茶场1项),共节约建设资金880余万元。
二是评标办法与运作方式逐步规范。在评标过程中已由单纯的以业主“标底价”为评标尺度,逐步过度到“三比七”的比例来确定该工程的评标价,也就是说业主的标底价占评标价的百分之三十,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占评标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最后评标价。这一方式的改进有效预防标底泄密现象的发生。在工作中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招标程序,公开评标办法,公开资料查询,公开综合业绩,公开评标结果,使招投标工作从过程到结果全部公开,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同时,分类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在开标前半小时随机抽取评委,避免“人情”标的发生,评委人数也由最初的15人扩大到53人。目前,全县有95%以上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中心招标,对招标的项目还将在《今日竹溪》上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综合招投标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制定出台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施工企业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纪律》、《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商品生产的逐步发展,社会分工逐渐扩大,使得商业与生产分离。市场上出现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方式,这就促使了招标投标制的产生。招标投标制在建筑业历史悠久,在国际市场上已实行了200多年,在资本主义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被广泛采用。英国政府于1830年就明令实行招投标制,这种承包制传入我国是在20世纪初叶,解放前旧中国的建筑业基本上采用招投标制经营。解放初期,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投标制。随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投标项目暂行规定和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从而,使招标投标活动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招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 断,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定标和评标;有的招标人串通招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行贿受贿现象,也有一些部门和领导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我县也有类似问题,这些问题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是进一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县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三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数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二、全面贯彻《招投标法》,综合招标投标工作初见成效
《招投标法》是以整个招投标活动为规范对象,围绕招投标市场管理这一中心,突出源头预防和“阳光操作”两个重点,把招投标活动贯穿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环节中,紧紧围绕这些环节开展工作。使招投标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从而结束了由分散的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转变,逐步实现“同城合一”的管理模式,有效推动了源头治腐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贯彻执行《招投标法》的过程中,招投标办始终坚持以法管理,围绕大局,服务中心,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入手,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承发包制度,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是集中招投标规模范围逐步扩大。随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招标项目也由单一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逐步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以及货物、设备采购等项目延伸,业务范畴逐步拓展。截止目前已纳入中心统一招标的项目共60项,交易额为8880.4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34项,市政工程6项,装饰装修工程9项,水利防洪工程5项,市政工程1项,物资采购3项(含1项政府采购工程),公路交通3项(龙王垭茶场1项),共节约建设资金880余万元。
二是评标办法与运作方式逐步规范。在评标过程中已由单纯的以业主“标底价”为评标尺度,逐步过度到“三比七”的比例来确定该工程的评标价,也就是说业主的标底价占评标价的百分之三十,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占评标价的百分之七十作为最后评标价。这一方式的改进有效预防标底泄密现象的发生。在工作中积极推行“阳光操作”,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招标程序,公开评标办法,公开资料查询,公开综合业绩,公开评标结果,使招投标工作从过程到结果全部公开,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同时,分类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在开标前半小时随机抽取评委,避免“人情”标的发生,评委人数也由最初的15人扩大到53人。目前,全县有95%以上的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中心招标,对招标的项目还将在《今日竹溪》上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综合招投标监管力度逐步加强。制定出台了《竹溪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施工企业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纪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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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7:22:2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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