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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公共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对策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401下载218次收藏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变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农村公共保障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与财政政策支持、公共财政产品供给密切相关。因此,财政在支持农村公共保障体系建设、有效保障财政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在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保障体系过程中,如何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既是一个机制运行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建设问题。
    一、科学界定农村公共保障的范围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的要求,社会公共服务应当均等化,不论城市、农村,公共产品都应由政府提供,这是科学界定农村公共保障的理论依据之一。基于此,农村公共保障建设就必须跳出“农村事业农民办”的老框框,必须以相应的国家财政支持为依托。否则,农村公共保障将难以健全发展。就目前的情况看,农村公共保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如义务教育、农民饮水、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等,办这些公益事业仅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财政要承担起主要的责任。
    2、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农业税取消后,乡镇政府运转只能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资金的严重短缺造成乡镇“无钱办事、要钱办事”。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影响了乡镇一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因此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应当给予最有效的保障,要从根本上遏止“空壳化”的势头。同时,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民委员会,虽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承担着一部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同样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基本上是农民自己出钱来办的。现在政府已经加强了这方面的投入,但相对农民的需求而言,投入水平依然较低,由于县乡财政很难拿出资金进行配套支持,最终依然存在农民自己买单的可能,这些应统筹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
    4、农村道路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很大,经济困难的县乡财政是配套不起的,最近几年乡镇财政债务加大、村级债务反弹与公路建设的配套反逼有很大的关系。
    5、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河道整治、小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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