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视和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深入人心,各级人大代表在国家事务中已显示出了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代表们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主动参政议政,积极为人民群众代言,向政府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真心实意的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没有辜负人民的重托。然而在人大代表,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中,当前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代表意识不强;依法履行职责不够;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的情况。有的代表把当代表成一种荣誉,缺乏代表人民的政治责任感;有的代表个人素质偏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缺乏学习和理解;有的代表心存顾虑,议政随大流,投票看眼色;还有的代表把平时做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看成是额外负担。以致出现了“会议代表,会散就了”、“这忙那忙,代表工作顾不上”、“当代表不敢直言,说话怕得罪人”等等。这些现象,与宪法的规定和广大选民寄予的厚望存在着差距,影响着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开展和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重视和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是当前基层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下面就重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性、监督现状和如何搞好监督发挥代表作用谈点粗浅认识:
一、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县乡人大代表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因此,重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保证和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广大选民的权力。我国的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在宪法第77条和第102条,地方组织法第38条,选举法第43条和代表法第5条中,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也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使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有了法律约束,也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是举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的神圣权力,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二)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这种权利,一方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又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与罢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性与真实性。列宁对人民代表监督的重大意义作了深刻的论述,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选举法规定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以及罢免权,这是保障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
(三)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促进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人民管理国家是通过代表来实现的。因此,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了保障代表按照人民利益行使权利,并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支持,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而人民有权监督代表的活动,以保证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避免代表变为人民的“老爷”,从而不致颠倒主仆关系。历史和现实表明,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腐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一种腐败,疏于职守、不理政事,也是一种腐败。因此,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是对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监督能使代表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四)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增强代表职责意识的重要举措。强烈的代表职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是取得选民信赖、作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重要前提;要做到这一点不仅有赖于代表自身努力的主观因素,选民的监督更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监督是一种压力,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奋发努力,不致在任期中懈怠无为;同时监督又是一种动力,能鞭策代表对选民负责,依法履行好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二、当前监督县乡人大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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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县乡人大代表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参与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和模范带头作用,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因此,重视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对保证和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广大选民的权力。我国的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在宪法第77条和第102条,地方组织法第38条,选举法第43条和代表法第5条中,对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也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使代表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有了法律约束,也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因此,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不是举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工作,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的神圣权力,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
(二)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为了保障人民享有这种权利,一方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又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与罢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性与真实性。列宁对人民代表监督的重大意义作了深刻的论述,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选举法规定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以及罢免权,这是保障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
(三)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促进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我国的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人民管理国家是通过代表来实现的。因此,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了保障代表按照人民利益行使权利,并得到人民的信任与支持,代表必须向人民负责,而人民有权监督代表的活动,以保证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避免代表变为人民的“老爷”,从而不致颠倒主仆关系。历史和现实表明,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腐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一种腐败,疏于职守、不理政事,也是一种腐败。因此,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是对代表行使职权的必要制约,监督能使代表恪尽职守,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四)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增强代表职责意识的重要举措。强烈的代表职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是取得选民信赖、作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的重要前提;要做到这一点不仅有赖于代表自身努力的主观因素,选民的监督更是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监督是一种压力,它能促使代表充分认识肩负的责任和应做的工作,奋发努力,不致在任期中懈怠无为;同时监督又是一种动力,能鞭策代表对选民负责,依法履行好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二、当前监督县乡人大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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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和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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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7:19:15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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