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监督法》撑起了地方人大脊梁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747下载161次收藏

    《监督法》的诞生是中国社会重大的民主政治事件之一。从酝酿、起草、审议到出台,监督走过了20年的立法之路,证实和见证了人大监督从理念到实践的历史变迁。这部重要法律,既是一份制约权力的历史总结,又是一份推进民主进程的指南。

《监督法》的孕育与诞生

    制定《监督法》的最初起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彼时,1982年新宪法已经诞生,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常称谓法律监督),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通常称谓工作监督)。但在现实生活中,与已经驶入快车道的人大立法相比,人大监督仍显得薄弱。在此背景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6年起就开始酝酿人大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并为此做了大量的调研、准备工作。《监督法》起草的正式起步始于1990年。本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后,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启动了起草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杨景宇当时讲:“由于在立法条件,立法时机和制定这部法律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这两轮起草先后搁浅。九届全国人大后,《监督法》再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1999年7月启动了第三轮起草工作,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终于形成了《监督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和2002年2月,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这两个阶段性的立法,为《监督法》的起草提供了重要制度资源。从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代会共收到222件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参加联名的代表高达4044人(次)。从六届到十届,彭真、万里、乔石、李鹏、吴邦国等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无不对《监督法》的制定倾注大量心血,或做出重大部署、或创新监督机制、或亲历立法研究,不断拓展着《监督法》的立法之路。就人大监督和《监督法》的制定,江泽民、胡锦涛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监督法》草案即将进入三审前夕的2006年6月,胡锦涛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对《监督法》草案的意见。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最高领导人就立法问题召开专门座谈会,是继修订宪法和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之后的第三次。与此同时,竹溪县十五届人大在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大胆偿试,为迎接《监督法》的出台明确了人大工作目标,即:“围绕中心定位子、履行职责求创新、健全制度强队伍、改善环境激活力”,为《监督法》的孕育出台打造了良好的平台。《监督法》的早日出台,是民意呼吁,高层力推,地方探索,共同构成了孕育《监督法》的合力。历经磨砺的《监督法》,最终成为举国智慧、中央和地方力量的结晶。

《监督法》的共识与定位

    2002年8月,随着《监督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全社会乐观地期待这部法律能够尽快问世。然而出人意料的是,《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沉寂了整整两年,直到2004年8月,才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其后,审议进程再度延缓了一年零十个月,2006年6月和8月,《监督法》草案经过三审、四审后,才正式出台。屈指数来,《监督法》自酝酿、起草、审议到定位,历经六、七、八、九、十届等五届人大,走过了慢长的20年时光。《监督法》的锻造为何耗时20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在《监督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指出:“《监督法》的行使涉及到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正因为《监督法》的制定关系到许多重大问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倾注了大量心血和汗水,慎之又慎,反复研究。事实上,《监督法》起草经初审、二审后,正是因为这些重大问题上分歧很大,才长时间陷入“搁浅”。二审过后,为了尽快形成共识,立法机关在多方征求意见和在部分省、市、县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更加务实的立法思路,并对草案作出了一系列重大调整。《监督法》草案提交三审后,显著的变化是,《监督法》的定位,由原来的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缩小”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法律名称亦随之发生变化,至出台时最终定位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这一重大改变,被视为是一个切合实际的立法抉择,其主要理由是,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这种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恰恰是由人大常委会来行使的。此外,地方人大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一些重大立法争议在三审前夕基本解决,《监督法》草案审议节奏逐步加快。2006年10月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历经四审的《监督法》草案最后获得高票通过。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足以证明这是一部取得了高度共识、含金量较高的《监督法》。

《监督法》的形式与程序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如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监督法》必须合理权衡的核心问题。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等重要原则,体现在《监督法》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讲:“《监督法》的立法争议,主要是关于监督的形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监督法》草案二审过后,立法机关意识到,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恰恰是监督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立法重心应当有所侧重。循着这样的立法思路,《监督法》以九章、四十八条、十五项、四十三款的形式,明确了各种监督形式和程序,分别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突出体现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事实上,这不仅是监督实践中的最基本、最常用的作法,也是与地方人大评议政府专项工作相吻合的。这一监督机制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将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予于其中,对工作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可以科学地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则体现了人大的法律监督职权。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已经建立了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在此基础上,《监督法》所涉及的两项新规定,是《监督法》的立法亮点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监督法》撑起了地方人大脊梁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