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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调解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632下载194次收藏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司法领域也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提倡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让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与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相吻合,植根于我国的长期司法实践,并因其具有诸多优势而被国际司法界称之为“东方经验”。笔者长期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谈一点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粗浅认识。
    一、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矛盾纠纷化解方法。
    而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离不开基层基础的和谐,只有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的和谐,发生纠纷能得到及时公平的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上,人民调解应当作为首选。它相比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
    1、调解形式灵活多样。表现为调解组成人员、调解的方式方法、调解地点、调解时机选择的灵活多样性。如可以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在其调解人员的组成上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机动的选择与当事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关系较为密切或者是在当地具有威望的人员作为调解人员。在调解地点上可以选择在当事人的家里或其亲属的家里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场所,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调解。
    2、协议内容广泛自由。人民调解可以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以道德规范作为调解底线,在不侵犯他人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其内涵非常广泛。义务承受人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义务承受主体不受当事人的限制,其权利的享受主体也是一样可以不受当事人的限制。这样扩大了权利、义务的主体和外延,从而更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有利于促成当事人一并解决纠纷的相关事项,彻底化解矛盾。
    3、诉请主张举证宽松。它不必向司法调解一样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问题,调解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判断是非。不必局限于证据规则的运用,从而使调解方法更为灵活,有助于矛盾的解决。                              
    4、调解环境轻松和谐。人民调解的限制较少,使调解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当事人对纠纷的真相十分清楚,经过自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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