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思考
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的一种行之有效地法律监督形式。开展法律监督的目的旨在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活动及公务员的职务行为所实施的最高权力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准确的实施法律监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对此议论不一,“一府两院”各抒己见,人大常委会内部也有不同的反响。主要表现:一是执法违法案例逐年下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已被控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个案很少出现;二是司法违法问题由上级法院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司法解释;三是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归上级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纠正。客观现行体制中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给地方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权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内容之一。其理由是:第一,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宪法》的需要。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1954年1月,以毛泽东为首,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宪法》起草,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讫今55年,修改7次,其中重大修改4次。始终将人大的权力、地位、作用写进了《宪法》的重要章节,负于了重要职权。《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按照《宪法》的规定和负于的权力,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和执行。第二,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职权的需要。《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第二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是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力的必然内涵。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理所当然的受理人民群众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或检举,一般情况下都是针对具体涉法案件提出来的,如果人大对法律的监督不能直接,那么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很可能流于形式,将会使人大监督失去载体,监督职权就有可能落空。第三,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形式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要的职权,人大在政治上、法律上位高权重,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真心树立起政治上、法律上应有的权威形象。克服“有权不敢用”、“有权不会用”的问题。对法律规定的职权要弃而不舍的用好、用活、用足。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用不好,还怎么去实施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不应该误解和盲目地追求法律上没有的,规定上未定的,与实际相悖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探索和创新,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握好有效、有力、有权、有威的监督原则。第四,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面对新形式、新要求、新的发展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放在重要工作内容去落实,和国家机关一起学习《监督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起制定互相联系,自觉接受监督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使监督程序正常化。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县委每年工作重点,对相关部门的专业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准确的实施法律监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对此议论不一,“一府两院”各抒己见,人大常委会内部也有不同的反响。主要表现:一是执法违法案例逐年下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已被控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个案很少出现;二是司法违法问题由上级法院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司法解释;三是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归上级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纠正。客观现行体制中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给地方人大实施法律监督权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内容之一。其理由是:第一,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宪法》的需要。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像任何阶级一样,通过改变所有制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1954年1月,以毛泽东为首,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宪法》起草,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讫今55年,修改7次,其中重大修改4次。始终将人大的权力、地位、作用写进了《宪法》的重要章节,负于了重要职权。《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按照《宪法》的规定和负于的权力,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和执行。第二,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职权的需要。《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第二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是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力的必然内涵。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理所当然的受理人民群众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或检举,一般情况下都是针对具体涉法案件提出来的,如果人大对法律的监督不能直接,那么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很可能流于形式,将会使人大监督失去载体,监督职权就有可能落空。第三,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形式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要的职权,人大在政治上、法律上位高权重,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真心树立起政治上、法律上应有的权威形象。克服“有权不敢用”、“有权不会用”的问题。对法律规定的职权要弃而不舍的用好、用活、用足。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用不好,还怎么去实施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不应该误解和盲目地追求法律上没有的,规定上未定的,与实际相悖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探索和创新,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握好有效、有力、有权、有威的监督原则。第四,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面对新形式、新要求、新的发展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把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放在重要工作内容去落实,和国家机关一起学习《监督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一起制定互相联系,自觉接受监督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而使监督程序正常化。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县委每年工作重点,对相关部门的专业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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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7:16:3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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