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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理解人大的工作评议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03-11浏览:2490下载199次收藏
    《监督法》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开展工作评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规定,对 “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评议,这种民主监督形式,有力的促进了“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群众是满意的。绝大多数人认为,人大依法开展工作评议,符合党心民意。但是,也有极少数人认识模糊,不理解不重视工作评议,认为是多管闲事,多此一举……。那么,怎样正确理解工作评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下面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首先,人大工作评议是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 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它产生的“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理所当然应由人大监督,而人大的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之一。
    其二、人大工作评议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建设高度文明、民主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快了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特别是加快了立法步法。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现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己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目前,在有的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督促落实,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其中开展工作评议就是有效的监督形式。
    其三、人大工作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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