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工作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式的研究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事实上,渎职侵权犯罪已成为当前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也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腐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的查处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检察机关的在此问题上的应对措施却相对滞后,制约了反渎检察工作的发展,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量大幅下滑,侦查工作呈现出“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特点,反渎成效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也没满足人民的期待,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快速扭转被动局面,加强反渎工作力度,认真分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就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反渎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面临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内在因素主要是渎检团队素质问题和侦检装备配置问题;外在因素主要线索少、立案难、查证难、处理轻几个问题:
(一)渎侦团队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制约反渎工作的发展。渎侦团队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制约了反渎工作的发展。一方面,渎侦干警的数量、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反渎部门所辖案件范围缩小,人员配备随之减少,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人员配备不够,逐渐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反渎干警力量配备不够精锐。年龄结构两级化日趋严重,缺乏办案中坚力量,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能力。由于体制的原因,好的进不来,坏的出不去,检察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致使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低。而与之对应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三十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只熟悉办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发生的渎职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渎职案件则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影响办案。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掌握重权,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处事老练,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擅钻法律、政策空子。这使得水平较低的团队素质愈发难以适应渎检工作较高要求的需要,导致案件质量不高,阻碍了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如今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呈现手段高科技化,人员高智商化的趋势,但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装备却仍停留在以前的一本纸,一支笔的基础上,数码监控,卫星定位,同步录音录象还没有真正运用到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去,甚至有的办案干警连最起码的电脑,数码相机都不具备,这与日益先进的反侦查手段形成了显著的反差,导致取证难,固定有效证据更难。加上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成本提高,也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不能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只能草草收场,关键时刻上不去,造成案件流失,放纵了犯罪,对案件查处不力,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二)渎职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发现难,线索少。由于渎职类犯罪都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很难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大多由于受害人畏于公安人员威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
一、当前反渎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发展面临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内在因素主要是渎检团队素质问题和侦检装备配置问题;外在因素主要线索少、立案难、查证难、处理轻几个问题:
(一)渎侦团队业务素质不高,侦查技术装备落后制约反渎工作的发展。渎侦团队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制约了反渎工作的发展。一方面,渎侦干警的数量、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反渎部门所辖案件范围缩小,人员配备随之减少,而在实际工作中,渎职侵权线索的摸、排,案源渠道的开辟,都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人员短缺致使反渎干警大多身兼多职,缺乏后勤保障人员,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顾此失彼。人员配备不够,逐渐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反渎干警力量配备不够精锐。年龄结构两级化日趋严重,缺乏办案中坚力量,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能力。由于体制的原因,好的进不来,坏的出不去,检察人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普遍不高,大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致使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低。而与之对应的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三十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只熟悉办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发生的渎职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渎职案件则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影响办案。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掌握重权,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处事老练,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擅钻法律、政策空子。这使得水平较低的团队素质愈发难以适应渎检工作较高要求的需要,导致案件质量不高,阻碍了渎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如今渎职侵权犯罪越来越呈现手段高科技化,人员高智商化的趋势,但目前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装备却仍停留在以前的一本纸,一支笔的基础上,数码监控,卫星定位,同步录音录象还没有真正运用到日常的侦查活动中去,甚至有的办案干警连最起码的电脑,数码相机都不具备,这与日益先进的反侦查手段形成了显著的反差,导致取证难,固定有效证据更难。加上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成本提高,也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不能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只能草草收场,关键时刻上不去,造成案件流失,放纵了犯罪,对案件查处不力,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二)渎职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发现难,线索少。由于渎职类犯罪都发生于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中,多是管理者、执法者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类犯罪,其犯罪行为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很难发现。而侵权类犯罪,则大多由于受害人畏于公安人员威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
反渎工作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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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0-03-11 16:55:0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47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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