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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0浏览:2159下载251次收藏

    从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至今,《统计法》在中国走过了24年风雨路程。虽然,《统计法》赋予了统计部门执法职能,使统计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但在统计执法工作实践中却困难重重。

    一、统计执法工作困难依然存在

    我市统计执法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

    (一)、从执法实践看:《统计法》不作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一是执法部门对执法对象的经济处罚普遍力度不够。统计部门依法对执法对象的处罚往往左右为难,很无奈。统计局一方面要贯彻《统计法》,一方面要为地方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作贡献。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便被认为破坏了一方经济发展环境,统计执法陷于两难境地。二是当前机制存在的弊端,制约着统计部门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从近几年的执法过程看,统计执法往往牵动着基层政府的敏感神经。在案件处理阶段,统计部门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统计部门不敢轻易对统计违法单位依法做出经济处罚,毕竟统计部门也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需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

    (二)、统计部门是“清水衙门”,正常的办公经费少得可怜,更谈不上执法经费、执法装备的保障。

    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的要求,每年要检查10%——15%的统计调查对象。近几年,市统计局每年执法检查单位在50个左右,还要对各县(市、区)统计局进行督查,而对统计违法对象的经济处罚由于各种原因市局每年仅3万元左右,上交财政后的余额连办案人员的出差经费都保证不了,执法人员都是临时从各业务科室抽调,全市统计系统没有一辆执法专车,出外办案很多都是自己打的或走路。 

    (三)、执法人员全能手少。统计执法工作的好坏,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统计执法检查,既需要熟悉相应的法律知识,也需要熟悉相应的统计方法制度;既需要掌握统计学知识,也需要掌握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从现在的执法队伍看,比较全面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阻滞和制约了统计执法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统计部门无权无势,部分单位藐视统计执法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常会遇到某些单位对执法人员态度冷淡,对检查工作推诿扯皮,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以为然,甚至还有相当比例的单位对统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置若罔闻,这类情况使统计执法工作很难开展,也严重影响了统计执法者的信心。 

    (五)、在调查取证阶段,往往因统计部门基础工作存在问题而无法形成证据链

    调查某企业的瞒报行为,该企业辩称统计部门未召开统计年报会议导致统计员对指标概念理解错误;调查某单位的拒报行为,该单位辩称未收到统计部门下发的文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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