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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0-03-10浏览:2286下载232次收藏

    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简称gdds)后,标志着“中国统计入世”,同时也对统计工作提出了公正、透明、诚信的新要求。在新形势下,政府统计工作应该怎样迎接挑战,真正做到“真实可信”、“公正透明,服务社会”,这为我国统计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当前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政府统计工作及统计法制建设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差,抵御来自地方政府的对于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干扰能力弱,统计信息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受到威胁。二是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横向关系不顺,多头向下、重复调查、报表多乱、数出多门、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三是统计工作的大环境不优,并呈劣变之势。四是统计管理关系不顺,队伍参差不齐。五是统计改革与保障措施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六是完成调查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七是统计立法滞后,执法与监督审查手段不硬,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1983年12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6年,虽然对该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过修改和增补,但与当前统计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一是有禁则无罚则。《统计法》许多条款规定了应当怎么做,而没有规定不这么做的法律后果,致使这些条文形同虚设。如《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人员应当持《统计证》上岗,而对不执行这些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统计法》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是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统计法》对各类型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违法的处理上不公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则只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使这些单位的统计监管难以到位。三是对民间统计调查事务、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等新生事物反应迟钝、立法滞后。目前,各种民间调查机构纷纷登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也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擅自进行电话方式、问卷方式等多种形式的调查,整个民间统计调查市场处于混乱、无序的状况。统计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缺乏客观、公正、权威的效力。四是统计方法制度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目前许多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可信,原因之一是对统计指标涵义理解不清。《统计法》对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统计指标及其涵义无明确规定。五是行政干预统计执法的现象日益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人受利益驱动,随意干扰、阻碍统计执法,致使统计法纪松弛,违法者有恃无恐,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问题,导致统计执法和统计监督手段不硬,监督管理难以真正到位,出现了统计执法的“死角”和“盲区”。从各地执法情况来看,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信息职能硬、咨询职能软、监督职能弱的现象,统计执法的对象和范围总是局限于少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专业统计的极个别指标,使统计执法的路越走越窄。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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